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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纠纷一个难解的结


编者按 近期,发生在安徽无为县严桥镇湖塘村的160亩水稻减产事件还未终结,相关各方的磋商尚在进行(9月17号A7版报道)。事情的结局令人期待。在黄淮海地区,多地农户种植的“登海662”玉米感染粗缩病,河南、河北、山东都有报告,种植户损失惨重。该媒体称,仅在河南杞县,发生面积就达5万亩,其中约3万亩发病率达30%~60%,约2万亩发病率在90%以上,几乎绝收。如此大范围的减产,究竟与玉米种子质量有否关联,目前未见官方就此作出最终的处理结论。

种子质量纠纷鉴定之难由此可见一斑。种子鉴定的一纸结论缘何如此“难产”?“不敢!”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佟屏亚教授的回答虽然简略,却颇耐人寻味。专家认为,种子质量是一个复杂的概念,种子质量鉴定不仅与种子本身有关,也与栽培、气候、病虫害等外在条件紧密关联,极高的技术要求使鉴定操作难度极大,加之鉴定结论将会对后续赔付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如此重大的问题上相关部门难免会“金口”难开。尽管有《种子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护航,从目前来看,种子纠纷处理机制尚不完善,九成左右的种子纠纷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相对于其他农资质量纠纷,种子纠纷的处理过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从纯粹专业的角度来看,这种特殊性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技术性、时效性。种子质量优劣的评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尽管《种子法》和相关国标对种子质量确立了水分、纯度、净度和发芽率共四个指标,但在实际操作中,仅仅依据此四项指标往往并不能得到科学的结论。个中原因就在于种子是有生命力的物质,它在成长过程中除了受上述四个指标的影响外,还受到田间管理、气候、病虫害等多种不可预知的变量的制约。这样就会使得在种子纠纷鉴定中划分质量和非质量问题变得异常复杂。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时效性。根据《种子质量纠纷处理田间鉴定办法》的规定,种子鉴定要在被控种子的典型性状表现期内,完成种子质量检测、事故原因及损害程度的田间现场鉴定和损失数额鉴定等工作。

———质量鉴定的技术性要求极高,专业性极强,种子质量鉴定必须由专业人士完成。专业人士因此拥有极大的自由裁定空间,而这个自由裁量权其实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专家可以秉承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忠于职守,给出尽可能科学公平的鉴定结果;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有些专业人士可能被金钱和权力收买,成为为某些机构和企业服务的工具。

———种子质量鉴定的时效性同样也可能被利用。一些种子生产商

对农户和基层经销商的投诉和索赔就采取拖的办法,初期不予理睬、能拖则拖。他们就是想拖过收获季节,无法收集证据,农户和基层经销商再来寻求鉴定和处理,问题将变得更复杂,索赔之路也难上加难。

———专业上的特殊性除了本身会增加种子质量纠纷处理的技术难度之外,更重要的威胁在于:如果相应的市场监管缺失、救济渠道不畅,这些特殊性经常就会被一些人利用,演变成为他们撇清责任、逃避打击的“挡箭牌”。

种子纠纷的客观复杂性要求,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能主动在其中担负起协调、组织和监管的角色。然而,情况似乎并不太遂人意。监管的缺失,使得众多本该避免的纠纷没有遏制在源头;而协调的乏力,让农户和基层经销商在与代理商和种企的自行“对决”中,常常演绎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个别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以牺牲基层农户的利益换取稳定,其症结归根结底在于自身缺乏监督和约束。

破解种子纠纷困局,是一个需要政府、种企、经销商和农户协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但其中的核心还是在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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