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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优惠政策———让化肥成本更低


建国近60年来,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农业生产、提高粮食产量,对被称作粮食的“粮食”的化肥,除了较大规模投资建设化肥生产装置之外,在政策上给予化肥产业以多种形式的支持和扶持。这些多年来针对化肥的优惠政策,对稳定和降低化肥成本、稳定化肥市场价格起到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概括起来,有以下七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1.对生产企业原料和能源的价格优惠

一是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一直以来,中国政府给予小化肥生产企业以优惠电价的扶持政策,2003年12月国家对电价进行调整时,也明确不调整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继续保留原来的优惠电价政策。据有关部门测算,该项优惠政策每年可降低化肥生产成本60多亿元。

二是对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大型尿素生产企业实行优惠天然气价格。据测算,该项政策可降低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尿素企业的生产成本约10亿元。

三是对以煤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给予限制化肥用煤价格上限的政策。尽管煤炭价格是最早走向市场的化肥生产原料之一,但为保障化肥生产和稳定化肥价格,中国政府对化肥用煤的价格和运输采取了保量、限价的一系列措施。

2.对化肥运输价格优惠

化肥运输一直享受优惠运价政策。即便是在2003年12月16日,国家发改委、铁道部调整铁路货运价格,但对化肥的铁路运价仍保留了原来的优惠政策,并继续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化肥铁路运价仅相当于同类化工品的30%左右。据测算,化肥优惠运价可使化肥运输成本平均每吨降低近80元,政府每年补贴50亿元。

3.对化肥产品增值税实施的税收优惠

自1994年起,复合肥(NPK)就一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磷酸一铵(MAP)产品自1998年1月1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磷酸二铵(DAP)产品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尿素产品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尿素在2001年、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2004年恢复先征后退50%增值税的政策,一直执行到2005年6月30日。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尿素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改为全额免征。

4.对化肥出口实施的退税优惠

自1997年起中国停止尿素进口,2004年3月以前中国政府对出口尿素给予50%~100%的退税政策;自2004年3月16日起,中国政府停止了化肥出口退税政策,并对出口尿素和磷酸二铵开始征税。

5.对进口化肥及原材料实施低关税和减免增值税优惠

2002年以前,中国政府对中阿化肥等依靠进口磷酸生产复合肥的企业进口的原料磷酸采取免征增值税和低关税的政策,以支持国内化肥企业的生产;自2008年5月20起,中国政府对进口硫磺采取免增值税政策;同时,大部分进口的化肥及生产原料都给予了低关税政策,进口关税税率都在4%以下。

6.对冬储化肥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政策

自2004年起,中国政府对化肥冬储采取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冬储化肥总量在500万~800万吨,每年财政总贴息在3亿~5亿元。

7.对化肥产品的价格直补政策

2004年,中国政府给国产和进口磷酸二铵每吨100元的补贴,总补贴数量为670万吨,补贴总金额为6.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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