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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灭失途径


专利权灭失常称为“专利权失效”,它有以下几种方式:“届满”、“终止”、“无效”和“部分无效”。此外,还有“主动放弃”的方式。跟踪农药品种的专利法律状态,可以使企业在研发和利用农药品种时占得先机。

“届满”是指专利保护期满。

“终止”是指专利保护期未满,但专利权人因未交纳年费等原因放弃了专利权。

“无效”是指专利授权后,他人认为专利权的获得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导致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或法院宣告无效。

“部分无效”表示授权公告文本中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

有的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因“视撤”等原因没有得到专利权。这些专利不属于专利权灭失的范畴,该专利申请可以无限制地利用。

“视撤”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因各种原因例如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等,放弃了其获得专利的权利。

专利或专利申请在“视撤”、“届满”、“终止”和“无效”这4种法律状态下,他人生产经营专利或专利申请所述品种均不会构成专利侵权。所不同的是,在“视撤”的法律状态下,专利申请未获得,“无效”的法律状态下,专利被视为从未获得,这二种情形不会产生侵权行为;而在“届满”和“终止”的法律状态下,在专利有效状态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可以被追究的。就是说,如果生产经营某一农药品种的行为发生在该品种仍处于专利有效的法律状态下,该行为构成侵权。

例如,FMC公司的品种F1327涉及的3种专利CN1020091C、CN1041268C和CN1029123C分别于2003年5月21日、2003年5月21日和2003年5月28日放弃,专利权终止。该品种的3项专利申请日为1988年3月30日,其专利法定届满日为2008年3月30日,但专利权提前约5年灭失了。专利权终止后,FMC公司对该品种不再拥有专利权,公众可以无偿使用,但在其申请日至专利权终止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FMC公司仍有权追究。

异 丙 吡 草 酯 (isopropazol)CN1159187A、 啶 菌 胺 (PEIP)CN1052665A、环啶菌胺(ICIA0858)CN1049655A和环虫清(dicyclanil)CN1015258A等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视撤”,这些农药品种在中国没有化合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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