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出务工农牧民参合及费用的报销规定
外出务工农牧民采取委托代缴、提前收缴、邮寄等多种方式缴纳参合金。参合金缴纳时间可延长至当年1月底。外出务工期间住院医药费用按本地同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三、合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规定
全省农牧民患者住院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比2011年的5.5万元提高了4.5万元;21类重特大疾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四、22种特殊病、慢性病报销办法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先从家庭账户基金余额中报销,剩余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报销。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累加报销,不设起付线,年终一次性结算,报销办法为:1000元以内部分报销60%,1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终末期肾病透析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0000元。
五、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
参合农牧民在省、州(县)、乡定点医院住院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分别按照70%、80%、90%报销。省、州级医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2011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县、乡级医院报销比例同2011年一样。
六、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标准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标准省级为500元,州(地、市)级350元,县(市、区)级100元,乡镇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元。产妇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七、到医院看病住院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需要携带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还需带低保证、残疾证等证件。
八、21类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政策
以州(地、市)为统筹单位,按人均30元的标准设立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在统筹地区全面推行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唇腭裂、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中晚期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将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
九、21类重特大疾病就医定点医院
(1)儿童先心病。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2)儿童白血病。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
(3)重性精神疾病。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青海省精神卫生防治院)。
(4)耐多药肺结核。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青海省传染病医院)和州(地、市)级人民医院。
(5)除上述4类疾病外,其余17类疾病可由患者自主选择合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十、合对救助对象医药费用报销方式规定
救助对象医药费用的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垫付合补偿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并与合经办机构定期结算。民政部门与合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预付部分资金,定期结算救助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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