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复莲)2012年是合制度实施10周年。十年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卫生战线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织就了覆盖全体农牧民群众的医疗保障网。合制度已成为“农牧民群众得实惠,医疗卫生机构得发展,党和政府得民心”的一个先导性、标志性制度。
2003年8月,省政府选择湟中、互助、刚察、都兰、贵南、同仁、玛沁和杂多8个县先行开展合制度试点,2004年11月,在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县扩大到19个县,到2005年11月,在全省43个县(市、区)全面推行了合制度,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合制度全覆盖。农牧民群众参合率从最初的86.34%稳步提高到目前的98.29%,覆盖全省352万各族农牧民群众。合已成为覆盖全省人口最多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18.6%的县(市、区),2004年覆盖44.19%的县(市、区),2005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实现合制度全覆盖。
10年来,随着合制度的建立,惠民措施不断完善,我省农牧民参合积极性逐年提高,参合率稳步提升,有力地推动了合制度的发展。2012年全省参合农牧民人口达到352.56万人,参合率达到98.29%。
10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小财政办大民生”的理念,将合制度建设列为重大民生工程,大幅提高合政府补助标准,提升合保障水平。政府财政补助从2003年人均20元增加到2012年的360元,增加了17倍。人均合筹资标准从2003年的30元提高到2012年的400元,增加了12倍。
10年间,我省先后6次调整合医药费用补偿方案、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住院起付线及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省、州、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由2006年的30 %、40%、50%、60%提高到目前的70%、80%(州县级)、90%;参合农牧民住院医药费用最高补偿额由2004年的1.5万元提高到现在的10万元,达到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4.33倍,参合农牧民最大限度享受到合制度的实惠。
10年来,全省合受益人次数不断增加,从2005年合制度全省覆盖以来,农牧民受益人次数从127.19万上升到284.15万,增加了1.23倍,累计受益人口达1737.49万人次。
10年来,农牧民合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逐年提高,从2005年27.24%提高到2011 年 52.96%,提高了25.72个百分点,农牧民群众住院费用的实际负担正在逐步降低。参合农牧民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补偿比由2004年的40%提高到2011年的72%。
10年来,合制度对保障农牧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农牧民健康水平大幅提升,全省农牧区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从2003年的122.2910万和33.41 ‰下降到2011年的44.610万和14.16‰;两周因病而不能就医的比率由2003年62.4%下降到2011年的7.4%,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率从2003年的48%下降到2011年的18.39%。因病致贫、返贫率从2003年56%降到24.2%。合制度切实发挥了农牧民健康保护伞,脱贫致富奔小康助推器的作用。
回顾合十年历程,成果显著,广大农牧民普受实惠。面向未来,改善全省各族群众健康水平的任务依然艰巨。下一步,合工作将结合医改总体部署,以扩大范围和提升质量为重点,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完善重大疾病保障制度,改革合支付方式,强化各级医疗机构能力水平建设,进一步提高合保障水平,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为实现省委确定的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目标提供坚实的医疗卫生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走过十年的历程,每一次扩大受益范围,提高筹资标准,都将更多的实惠让利于民。2012年,合更是大跨步前进,已走在了全国前列。为此,10月11日,记者就读者关心的相关问题,采访了青海省卫生厅农村卫生处。
一、2012年,我省合筹资标准及筹资渠道
2012年合年人均筹资标准为400元,其中,中央财政年人均由124元提高到156元,地方各级财政年人均补助由136元提高到204元。地方财政补助中,省级财政补助由年人均120元提高到174.4元,州(地、市)、县(区、市)财政年人均补助由各8元提高到各14.8元;农牧民个人缴费40元不变。农村五保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士、重点优抚对象、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个人缴费全部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个人缴费全部由县级财政资助。
二、外出务工农牧民参合及费用的报销规定
外出务工农牧民采取委托代缴、提前收缴、邮寄等多种方式缴纳参合金。参合金缴纳时间可延长至当年1月底。外出务工期间住院医药费用按本地同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三、合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规定
全省农牧民患者住院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比2011年的5.5万元提高了4.5万元;21类重特大疾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四、22种特殊病、慢性病报销办法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先从家庭账户基金余额中报销,剩余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报销。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累加报销,不设起付线,年终一次性结算,报销办法为:1000元以内部分报销60%,1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终末期肾病透析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0000元。
五、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
参合农牧民在省、州(县)、乡定点医院住院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分别按照70%、80%、90%报销。省、州级医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2011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县、乡级医院报销比例同2011年一样。
六、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标准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标准省级为500元,州(地、市)级350元,县(市、区)级100元,乡镇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元。产妇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七、到医院看病住院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需要携带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还需带低保证、残疾证等证件。
八、21类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政策
以州(地、市)为统筹单位,按人均30元的标准设立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在统筹地区全面推行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唇腭裂、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中晚期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将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
九、21类重特大疾病就医定点医院
(1)儿童先心病。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2)儿童白血病。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
(3)重性精神疾病。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青海省精神卫生防治院)。
(4)耐多药肺结核。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青海省传染病医院)和州(地、市)级人民医院。
(5)除上述4类疾病外,其余17类疾病可由患者自主选择合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十、合对救助对象医药费用报销方式规定
救助对象医药费用的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垫付合补偿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并与合经办机构定期结算。民政部门与合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预付部分资金,定期结算救助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