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11月7日)从省民政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其中西安市城市低保从原来的200~230元/月·人提高到330~360元/月·人。
今年以来,陕西省物价持续上涨,1~6月城市人均消费支出同比增长9.9%,农村人均消费支出同比增长13.4%,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支出有较大增加,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另一方面,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有新的提高。省政府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
截至2010年6月底,全省纳入城市低保38.8万户、86.6万人,约占全省城市人口的8.1%;纳入农村低保93.18万户、230.5万人,约占全省农村人口的8.2%;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14.26万人,占农业人口的0.54%。
记者获悉,从2010年1月起,全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统一提高100元,即将外挂的低保对象每人每月97元的各类补贴纳入保障标准,再增加3元;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再统一提高30元。
此外,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由每人每年119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月人均补助由65元提高到85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由2104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000元/人年)。
各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
城市、区 提高前(元/月·人) 提高后(元/月·人)
西安 200~230 330~360
宝鸡 咸阳 160~180 290~310
渭南 160~170 290~300
铜川 延安 180 310
汉中 榆林 170 300
安康 165 295
商洛 160 290
杨凌 22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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