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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将大幅提高?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要实施了。《条例》于2013年11月21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上修订通过。那么新版与旧版有什么区别,与失业相关的保险与补贴费率是否有变化?为此,南都记者请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工 作人员就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旧版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经执行了十几年,新版《条例》到底改动了哪些内容?

   自2002年通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来,《条例》在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省经济 就业形势不断变化,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不断提高,《条例》的一些内容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此次《条例》修订,重点落实了《社会保险法》,并结合广东 实际,强化了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

  新版《条例》最大的变动是什么?

  《条例》首次打破农 民工和城镇职工待遇差异,两者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待遇有所提高。在《条例》修订之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而新《条 例》则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增强了制度公平性。新《条例》执行后,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将大幅提 高,由原规定的每缴费满一年领取失业前缴费工资的20%提高到在领取期限内按月领取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前缴费工资15%的求职补 贴。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 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 系。

  新的《条例》有没有专门照顾特殊失业人员的利益?

  《条例》考虑到女性失业人员等特殊失业人士的需求,增加了更多人性化的条例。第二十一条增加了生育保障,对领取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此外,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子女未满一周岁时等特殊情形下,可以不接受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不必每月办理领取手续。

  如果在失业期间创业,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有措施鼓励就业吗?

  《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创业鼓励措施,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创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条例》增强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第九条允许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鼓励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减少裁员。

   《条例》第二十二增加了就业鼓励措施,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 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七条增加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可以申请领取补贴,以鼓励其提高技能,尽快就业。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新版条例在提高“待遇”和“生活保障”方面有变化吗?

  《条例》在这两方面均有提升。首先,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了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其次,增加了生育保障,对领取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第三,完善了医疗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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