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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劳动力需要与剩余研究


  劳动需要量的劳动者数量,相当于农业劳动中不被社会承认、不创造价值的多余劳动。其计算公式为:

  L农剩=L农供-L农需=L农供·S

  以上是反映农业劳动情况的五个指标——三个绝对量指标和两个相对量指标,它们共同组成一套指标体系,综合反映农业劳动供应、需要、与剩余的全面情况。

  按我国农村现实的情况,农业劳动者一般都有责任田可种,但又绝大部分就业不充分,农业劳动的需要与剩余一般不是表现在某些劳动者的“完全需要”、另一些的“完全剩余”上,而是表现为大部分劳动者的既“部分需要”又“部分剩余”上。这种特色今后短期内不会根本改变。为了真切地反映农业劳动总的需要与剩余的情况以及单个劳动者平均的需要与剩余情况,采用相对量指标往往是更为重要的。

  二、考察农业劳动的方法与理论

  从近年有关农业劳动力的大量文献资料看,在中观经济范围(如地区、县、乡级)考察农业劳动力的需要与剩余的情况,一般是通过典型调查,首先确定一个当地的每亩用工量,再规定全年劳动者的出工天数,求出每个劳动者可以负担的耕地亩数,进而求出耕种现有土地所需的劳动力数量;从现有的农村劳动力总量中减去这个量,再减去已经从事工副业劳动的人数,所得到的即是剩余劳动者数量。由此

  还可以进一步计算需要与剩余的相对量。若再考虑到农业机械节省劳动的作用,这种方法似乎更周密些。用此方法考察全国(宏观范围)农业劳动的情况,对揭示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潜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农业劳动需要与剩余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然而,这种考察方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农业劳动力的需要量绝不只是与耕地数量有关,也不只是与农业内部的生产力因素如农业机械、农用动力、作物种植方式及林、牧、渔业生产等有关,还必须要考虑自然条件和其他诸多的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而不能无视其间的联系。

  第二、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劳动时间与生产时间不一致,地域性差异、季节性差异可使农业劳动量在不同地区、不同的时间有相当大的差别,农闲季节的空余时间无法转移到农忙季节补足劳动紧缺。上述方法则以每人每年劳动时间(如300天)的均衡分布为前提。

  第三、作为具体劳动,作为劳动者的实际生产能力,是一种弹性很大的量,不是一个确定的值。每个劳动者曾经负担过或现在负担几亩耕地(或播种面积),绝不说明他只能负担、将来也必然负担同样的数量。这样说来,对具体劳动的计算是很难准确的。

  第四、具体劳动,又是特殊劳动,它们是不同质的劳动。不仅种植业劳动与工业劳动、畜牧养殖业劳动的性质不同,即使同是种植业,种粮与种棉、种菜的劳动也有质的不同。质上不同的东西不能相加和。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各种具体的农业劳动是不能进行统一计算的。

  本文对农业劳动力需要与剩余的考察,不是采用以上方法,而是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方法可以简述为:用社会劳动的总投入与总产出之比作标准来衡量农业劳动的投入与产出之比,即以社会劳动者总量与国民收入值之比作标准来衡量农业劳动者数量与农业净产值之比,由此得出农业劳动力的需要与剩余的相对量和绝对量。其主要理由是:

  (一)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国民收入”是全社会劳动者在一年内所创造的价值的总和,马克思把它叫做“年价值产品”。一方面,它是社会劳动总投入的总产出;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一年之内所推动的劳动的总和”。(《资本论》第2卷第428页)同样的道理,作为社会必要劳动的一部分的农业劳动,其投入 是农业劳动力,其产出是农业净产值,或者说,农业净产值体现了所推动的农业劳动的总和。

  如此说来,“国民收入值/社会劳动者人数”的经济意义就是平均每个社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量,其倒数“社会劳动者人数/国民收入值”则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即是社会必要劳动量,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社会平均生产力的作用,”(《资本论》第1卷第52页)起着衡量各个部门劳动的标尺作用。它要求“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此衡量农业劳动,则在农业劳动中达到这个水平的部分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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