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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劳动力需要与剩余研究


 

  劳动者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能动的要素,劳动力资源是自然资源中最宝贵的资源。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其中从事农业劳动的占绝大多数。他们如果分配得当,使用合理,就能转变成巨大的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自觉地遵循价值规律,有计划、按比例地分配资源,分配劳动,从而保证社会经济均衡稳步地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这一优势,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宏伟战略目标服务,本文试对建国三十多年来我国农业劳动力的供给、需要与剩余的情况进行研究。

  本文对农业劳动力的需要与剩余的考察,不是单就农业生产、农业劳动本身孤立地静止地考察,而是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指导下,纵观建国三十余年来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联系农业外其他各业的劳动,从社会总劳动的分配上,从农业劳动的投入与产出的联系上,从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结合上,进行全面、系统、综合的分析研究。

  一、“农业劳动者”的概念与指标体系

  (一)“农业劳动者”的概念

  传统的农业生产以种植业为主,种植业又以种粮为主,林、牧、渔业所占比例不大;家庭手工业仅是作为农业的附属——副业;农村“小五匠”一般也都种田。因此,农村劳动力绝大部分都可以归入“农业劳动者”栏内。现在,随着农村中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的发展,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及第二、三产业的兴起,许多传统的农民已经变为工厂的工人、企业的职员,商业和各种服务业的商人、店员,农业生产作为第一产业已开始从过去的单一经济结构中分化出来;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也将使为农业服务的产前、产后的劳动如农机具、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的供应运输,植物保护与畜禽疾病的防治,饲料和食品的加工、储藏、销售等从传统的农业劳动中逐渐分离出来。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真实反映农业劳动的情况,且与国外的统计口径逐渐取得一致以便于比较,以农业生产的性质、农业劳动的特点为标准,我们这样定义农业劳动者:

  农业劳动者——直接经营、管理、控制农作物、林果苗木及畜禽、鱼等生长繁殖的生物学活动的劳动者。他们的产品是一般公认的农产品,其产值归入农业产值。

  单纯从事农业生产、收入完全来自农产品出售的是“纯粹的农业劳动者”;大部分劳动时间从事农业生产、主要收入来自农产品出售的属“兼业农业劳动者”;而大部分时间从事非农业劳动,主要收入来自非农业经营的则不是“农业劳动者”,可能是“兼农工人(主要收入来自工资)”、“兼农商人(主要收入来自商业经营)”等。

  (二)考察农业劳动的指标体系

  1、农业劳动需要率——N值。它的计算公式是:

  N=农业净产值/农业劳动者人数/国民收入值/社会劳动者人数

  公式中,分子是平均每个农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量,分母是平均每个社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量,即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倒数。用分母去除分子,就是用社会必要劳动量作标尺去衡量农业劳动者的劳动。N值作为反映农业劳动被社会承认即符合社会需要的程度的比率,称为“农业劳动需要率”。当分子小于分母,N值小于1时,表明农业劳动不是被社会全部承认、完全需要的,而是部分需要、部分剩余的。

  2、农业劳动剩余度——S值。它的计算公式由N值推出:

  S=1-N,它反映农业劳动超过社会需要、未被社会承认的程度。

  3、农业劳动供应量——L农供。它是实际统计中的农业劳动者数量。

  4、农业劳动需要量——L农需。当N小于1时,农业劳动供应量不全是社会需要的,而只有一部分是需要的,这部分的数量即为“农业劳动需要量”,其计算公式为:L农需=L农供·N。

  将N值的计算式代入,还可得出:

  L农需=L农供·N=农业劳动者人数×农业净产值/农业劳动者人数/国民收入值/社会劳动者人数=社会劳动者人数×农业净产值/国民收入值

  5、农业劳动剩余量——L农剩。它是农业劳动供应量中超过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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