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对在拆迁冻结红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级工商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28.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投资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个性化词语、行业习惯用语、新兴经营服务行业用语;允许使用“中心、厂、院、所、俱乐部、机构”等字样作为组织形式或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用进行登记。
29.放宽经营场所审查条件,简化申报手续。
30.对筹建期较长的行业(高危行业等除外),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31.投资者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缴付出资的,允许公司(除一人公司外)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也可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依法减少注册资本。
32.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验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暂不吊销营业执照。
33.积极帮助投资者和市场主体用好、用足各类市场主体准入优惠政策。
34.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免费培训,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35.建立帮扶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落户、准入和重点企业的经营扩张、资产重组等提前介入,全程服务。
36.试点推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37.坚持查处取缔和引导规范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无照经营集中区域和行业的监管巡查。
38.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特殊紧急事宜,以及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人员申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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