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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38条”新政促进就业创业创富

网友投稿  2011-08-08  互联网

  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可享受微企扶持、占道经营摊户可凭占道经营许可证申办执照、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无须业委会、居委会提供证明……昨日,市工商局出台《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会精神,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增长的意见》,38条新政促就业、创业、创富。

  受惠人群扩大

  民办幼儿园纳入微企扶持

  《意见》第6条指出,要扩大微型企业政策享受人群,获得区县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学应届毕业生、民办幼儿园申办者都能在市内任何地方申办微企,同等享受扶持政策。

  市工商局微企处处长聂刚表示,该条政策的出台,主要是帮扶部分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实现就业,扩大微企扶持政策享受人群。

  民办幼儿园被纳入了微企扶持对象。这是发展微企的一个特例,旨在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幼儿入学难问题。

  即日起,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经营者无论投资金额大小,都可享受扶持政策。申办者只需先到教委办理前期许可,再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后,就可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此后,民办幼儿园就可享受跟微企一样的扶持政策,包括财政拨款、税收减免、融资贷款等一系列优惠。

  目前,具体的相关细则正在制定中,本月20日细则将能正式出台,此后即可受理申请。

  创业门槛放宽

  自家房内创业不需相关证明

  《意见》中放宽了个体户创业门槛。

  首先,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之前,个体户可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户可带三五个学徒。今后,将不再限制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其经营人员也由“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同时,《意见》对创业场所限制也予以放开,如投资者利用自有房屋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等行业的,只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申请人书面材料即可,无须再经所在业委会或居委会批准。

  而经营者租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只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业主、申请人的承诺书申办登记;农民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申办登记。

  此外,对于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经营者凭市政管理部门发放的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即可申办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副局长陈文渝表示,此举将使一大批有心合法经营但苦于政策、场所限制的经营者从“无照”变“有照”。比如,以前要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办理营业执照时,需经所在地业委会或居委会同意,才能办理营业执照。而现在这个中间环节被简化了。

  其次,以前占道经营者多半以游摊和活动板房作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办理营业执照条件。《意见》出台后,这部分人群只需提交市政部门发放的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就可办理营业执照,成为“正规军”。

  登记方式变更

  个体户今后可整体转让

  《意见》表明,支持个体工商户“整体转让”、“转型升级”,在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明确债权债务责任后,可直接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无须办理注销登记,再由新的经营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允许新组建的企业名称中继续沿用原有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和行业。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验照的企业、个体户以及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暂不吊销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企业处处长刘永安表示,按照目前工商登记注册程序,个体工商户要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等一般纳税人企业,原有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必须注销,这就标志着原有的土地、厂房必须过户转让,原有的“老字号”也不能再保留。

  如今,制约个体工商户长大长壮的种种束缚将被全部打破。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在主要投资人、经营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新组建的企业名称中继续沿用原有的字号和行业。

  而支持个体户“整体转让”的举措还解决了长期困扰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难题,不再要求个体经营者变动后,转让方先注销原有的执照,受让方再重新申办新的营业执照。采取变更方式登记,节省了时间,降低了经营者的创业成本。

  创业成本降低

  7类人员免收注册登记费

  《意见》指出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七类人员申办个体执照,一律免收注册登记费。

  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局局长吴岗表示,目前,个体工商户的进入门槛已经很低,牵涉费用仅有23元的注册登记费。

  不仅如此,为了保护个体户,工商部门还暂不吊销未参加年检、验照和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者的营业执照,以便企业更好地渡过难关。

  本组稿件由记者 姜涛 采写

  促进就业新政

  (节选)

  1.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投资者、未禁止的行业和项目,均鼓励、支持兴办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对跨行业经营的,放宽企业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核准条件,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1000万元。

  3.支持优势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和扶持一批国有、民营优势骨干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融资。

  4.加大对笔记本电脑和离岸数据处理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实施“一对一”帮扶指导。

  5.充分发挥大型企业集团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成为该集团成员单位,在企业名称中冠以该集团名称,双方之间可不具备投资关系。

  6.扩大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享受人群,申办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7.重点支持微型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动漫设计等行业。对网吧、洗浴、娱乐等不适宜的行业限制进入。

  8.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在7个工作日内,应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微型企业账户。

  9.发挥微型企业协会作用,为微型企业取得担保贷款。

  10.落实微型企业“1+3”扶持政策,抓好融资贷款、税收“双定”征收和按季返还、营业税万元起征等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

  11.积极开展公司股权出质、股权出资和“债权转股权”登记,支持企业运用商标权质押贷款,激活静态资本;引进国际知名外资金融机构落户重庆。

  12.城区重点引导发展生活服务、日用品维修等行业。农村重点引导发展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

  13.取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的限制。取消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为1~5名帮手或学徒的限制。

  14.鼓励“一人多照”,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允许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5.支持个体工商户“整体转让”、“转型升级”,在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明确债权债务责任后,可直接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无须先办理注销登记,再由新的经营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16.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库区移民、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注册登记费。

  17.积极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民按照自愿原则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将集体资产进行量化确股,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18.帮扶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快速发展,依托农村地区独特的地理优势和丰富资源,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和品牌农业。

  19.制定出台新兴行业企业登记参考目录,引导规范新兴产业发展。

  20.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引导实体经营向电子商务经营拓展;鼓励企业兴办各类网上交易市场,建立集交易、结算、物流配送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21.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未列明的经营项目,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可以根据企业申请,核定体现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22.支持各类新兴产业利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等现代流通形式开拓市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23.推进商标品牌基地建设,制定出台《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24.开展“扶持企业商标发展”行动,加大对微型企业商标发展的培育力度,到“十二五”末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注册商标1万件以上。

  25.鼓励各类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后,申办营业执照。

  26.会同市政部门、街(镇)规范背街小巷摊点,划定夜市摊区区域,打造一批创业街,引导摆摊设点的经营户进入夜市摊区经营。

  27.对在拆迁冻结红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级工商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28.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投资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个性化词语、行业习惯用语、新兴经营服务行业用语;允许使用“中心、厂、院、所、俱乐部、机构”等字样作为组织形式或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用进行登记。

  29.放宽经营场所审查条件,简化申报手续。

  30.对筹建期较长的行业(高危行业等除外),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31.投资者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缴付出资的,允许公司(除一人公司外)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也可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依法减少注册资本。

  32.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验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暂不吊销营业执照。

  33.积极帮助投资者和市场主体用好、用足各类市场主体准入优惠政策。

  34.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免费培训,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35.建立帮扶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落户、准入和重点企业的经营扩张、资产重组等提前介入,全程服务。

  36.试点推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37.坚持查处取缔和引导规范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无照经营集中区域和行业的监管巡查。

  38.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特殊紧急事宜,以及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人员申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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