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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从“用工荒”透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2010年,随着金融危机的逐渐消退和我国经济的强力反弹,用工紧缺的现象在珠三角和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开始显现,至今年春节前后更是愈演愈烈,四川、河南、安徽、湖南等一些劳务输出大省的部分企业也出现不同程度的“招工难”现象。“用工荒”已蔓延至全国各地。面对用工荒,各地政府和企业都使出了浑身招数,但即使最低工资标准不断上调,企业开出的工资和待遇条件不断提高,“用工荒”的状况仍然难以改变。 “用工荒”的大面积出现集中透视出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特别是农民工的生存状况,也暴露出我国在劳动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用工荒”实际上是农民工的“权利荒”,是农民工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和回应的 “诉求荒”。如果我们以此为契机,深入分析和反思“用工荒”的成因,检讨我们以往在用工制度上的缺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尊重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对今后中国经济持久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有裨益。

  一、基于劳动法视角的“用工荒”原因分析

  对于今天愈演愈烈的“用工荒”产生的原因,专家和学者以及社会各界分别从不同角度给予了不同的分析和解读。经济学的观点认为我国近年来制造业向内地转移和东部地区产业升级,特别是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的强力反弹增加了劳动力的需求;社会学的观点认为,我国的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对农民工的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导致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人口学的观点认为,我国人口正步入老龄化,20年前开始的生育政策使生育率大幅下降导致新生代劳动力储备不足。另外,还有通胀压力导致生活成本加大、农业和农村政策积极向好、新生代农民工的变化等重要因素。以上分析都不无道理,但笔者认为,与“用工荒”直接相关的劳动关系状况最应当引起我们关注。农民工用脚投票反映出他们在劳动中的境遇。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民工队伍不断扩大,其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但农民工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却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相反,在某些方面还有恶化的趋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且多为短期合同。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的调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仅占42.8%。其中,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占74%,制造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49.3%,服务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63.9%,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分别为65.2%和66%。在已签订的合同中,也普遍存在劳动合同内容空洞和执行不规范等问题。

  第二,工资收入整体偏低,与城镇职工差距明显。由于身份差异,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且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与城镇企业职工工资的差距不断拉大。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2009年,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417元,比上年月增加77元,增长5.7%。而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736元,月平均工资为2728元,比上年月增加292.25元,增长12%。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 60%。收入分配的不公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因素。

  第三,拖欠工资现象仍然严重。虽然农民工的工资普遍偏低,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近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了治理工资拖欠的力度,整体上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在有些地方和行业,企业拖欠工资所引发的恶性事件和纠纷仍时有发生。据一项在广东的调查,2009年,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的人所占的比例为7.1%,人均拖欠工资1538.8元,差不多相当于人均 1.5个月的工资。

  第四,工作时间长且生产生活环境差,职业安全隐患较多。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的调查,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 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不仅如此,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职业安全隐患多,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频发。第五,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由于身份的差异,农民工在社会保险待遇上与城镇职工差别较大。据调查,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7.6%、21.8%、12.2%、3.9%和2.3%。远远低于城镇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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