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额限制。
创业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将能有效利用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鼓励创业的需要,规划、建设或者划定适宜创业者经营的场所;鼓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开辟创业基地。对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内创业的,免收三年场租费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创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年。
为简化贷款手续,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应当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借款人,简化贷款手续,在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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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0/2010-07-30/120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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