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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波:认真实施《条例》努力开创就业工作新局面


 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努力开创我省就业工作新局面

甘肃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庞 波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1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就业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就业工作进入了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必将对促进城乡平等充分就业、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就业促进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内容,努力开创就业工作新局面。

  一、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以促进就业、扩大就业、市场就业和统筹就业为指导,明确了促进就业和创业的政策体系、制度保障和长效机制,也明确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义务,是新时期依法开展就业促进工作的行动指南。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重点要把握好“四个一”。

  (一)确立了一个重要地位。《条例》确立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将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法制化。《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同时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等列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条例》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等,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促进就业工作的职责都做了规定。

  (二)明确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条例》将近年来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通过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了促进就业的综合政策支持和长期有效的机制。《条例》明确规定,要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财政、金融、税费优惠政策,实行统筹城乡、区域和不同就业群体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等。针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情况,《条例》明确了鼓励、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针对发展壮大劳务经济,《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劳务输转机制、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培育和创建劳务品牌、推进劳务协作、建立劳务基地、组织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鼓励支持回乡创业等。

  (三)形成了一整套工作体系。《条例》要求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促进就业制度,形成较为完整的促进就业工作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组织体系,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这就使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有了制度保障。二是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教育培训计划,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统筹协调各类培训机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这将有力推动我省的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条例》还对就业援助的措施、就业扶持的内容、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零就业家庭援助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这就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推动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突出了一个地方特色。《条例》专设“创业扶持”一章,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依法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创业服务、创业扶持、创业培训、创业资金以及创业奖励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是我省首次将创业扶持政策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是《条例》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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