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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


三、加强领导,努力构建促进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抓住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有利时机,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促进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第一,落实政策法规,完善服务体系。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应加强组织协调和农机化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机化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抓住机遇,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推动落实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作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队伍力量。推动地方政府认真履行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责任,在充分考虑公共服务产品受益范围和公共服务效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农机化公共服务机构设置方式,安排必要的农机推广、监理、培训等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做到省市县乡有专门机构履行服务职能、有专岗专人集中精力从事公共服务,保障农机化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争取资金投入,改善服务条件。要积极争取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深入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当前,应抓紧协调将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十二五”有关规划建设内容,落实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保护性耕作工程、阳光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对农机化体系建设的资金安排,加快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争取外部投入与挖掘自身潜力并举,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规划标准加强基层农机推广、农机质量监督、农机安全监理等机构服务场所建设及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条件建设,确保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保证工作人员能够及时、便捷、高效的开展各类公共服务。

第三,创新运行机制,激发服务活力。要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定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服务规程。探索在县及县以下机构建立量化到人的目标管理制度、全面公开的服务承诺制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服务区域、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探索建立农机化公共服务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加强对服务工作的评议考核,把是否有效履行职责以及发挥作用的好坏作为衡量公共服务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晋升晋级、工作报酬等挂钩,与单位工作经费、项目经费安排挂钩。加快建立公共服务队伍协作机制,农机化各公共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合作交流,强化部门会商,及时有效联动。积极探索公益性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延伸公共服务载体,对技术推广、安全教育等公益性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助服务等方式,由农机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协助完成,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公共服务效果。

第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公开招考、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把业务能力强、热爱农机化事业的同志选拔充实到农机化公共服务队伍中来,不断优化农机化公共服务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建立健全理论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农机推广、监理和试验鉴定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力争农机化公共服务人员每年能够接受脱产培训,业务知识能够得到及时更新,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一支业务精通、爱岗敬业、服务高效的农机化公共服务队伍。

 第五,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落实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在全系统树立起“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清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精神风貌。要规范服务行为,农机化工作经费必须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各类服务一律不得收费。农机化公共服务机构干部职工要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工作理念,想农民群众之所想,急农民群众之所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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