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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操作方式创新 可行性待实践验证


乡镇农机部门受理购机者的申请材料,现场核对后,直接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及时将发票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

2.乡镇农机部门进行补贴对象资格确认。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的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3.乡镇农机部门核实购机情况。乡镇农机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逐台核实,并在销售确认表上签署意见。每月10日前完成对申请结算的补贴机具逐台核实工作。

4.公示。乡镇农机部门于每月11日前,将已核实的购机者清册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5.乡镇农机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乡镇农机部门于每月19日前,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乡镇财政部门。

6.乡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乡镇财政部门一是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2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三是出具审核意见,于每月22日前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乡镇农机部门。

7.乡镇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乡镇农机部门于每月23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农机部门。

8.县级农机部门审核。县级农机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确保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抽查核实。应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与管理信息系统中供货单位录入的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若发现系统中没有申请结算的购机者信息,则对该机具不予报账。如属于供货单位未及时报送信息造成不能报账的,供货单位须承担责任,支付购机者补贴款,或与购机者协商一致后退货。县级农机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财政部门。

9.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于次月5日前,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简称农机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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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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