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王春光介绍了他们的办法。在具体的法律案件中,我们在市场上发现侵权种子,虽然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由于涉种案件的专业性高,通常实践是先通过农业行政,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后再移交公安部门。但是移交到公安部门后,部分地区由于刑事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述受害情况,侵权种子没有种到地里,没有产生损失,无法确定受害人,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构成要件了,公安机关就没办法立案。
完善种业立法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涉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20余年,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家族中最年轻的成员。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单列一章,提升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大幅度提高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先后制定颁布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定》,修订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部门规章,发布了《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审查指南》等规章。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处长崔野韩介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在进行新的修订,将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EDV),加大维权执法力度和赔偿力度。
目前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仅能依据《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由于行政处罚力度较弱,难以对违法者构成震慑作用,导致近年来套牌侵权行为越发猖獗,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挫伤了品种权人创新的积极性。
目前,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经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范畴,但因为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公安部门不愿介入查办相关案件,法院对此类违法行为不作刑事处罚。北京科沃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经理奎海玉建议对《刑法》的非法经营罪作出司法解释,将无证或未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生产(经营)种子,或未取得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种子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
当前国际国内种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实现种业现代化需要新生力量和强劲动力,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保护上进一步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种业大国”向“种业强国”迈进保驾护航。
□胡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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