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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利马格兰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利合228的申请号为20150095.5,公告号为CNA012991E;NP01153的申请号为20150106.2,公告号为CNA013002E;NP01154的申请号为20150107.1,公告号为CNA013003E,上述杂交种及自交系繁殖材料的品种权申请均于2015年5月1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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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哈育189通过黑龙江省审定并公告。哈育189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黑龙江省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申报审定,审定编号:黑审玉2015037号,母本HR0252,父本HRK110;2015年6月29日,第二、第三被告申请哈育189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号20150963.4,公告号CNA01396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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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山西利马格兰特种谷物研发有限公司收到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的通知,函告该公司,“你单位申报的利合228品种参加我省玉米品种审定试验,从你单位提供的实验种子中抽取样品,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进行了真实性(DNA指纹)检测,检测结论为:利合228与农业部征集审定品种‘哈育189’极近似或相同(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上述鉴定意味着,原告选育的利合228与第二、第三被告提交备案的哈育189繁殖材料属于同一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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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利马格兰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为由,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甘肃恒基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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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阳光种业有 限公司补偿原告利马格兰欧洲损失3637500元(1455000公斤 x2. 5元/公斤),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被告甘肃恒基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 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利马格兰欧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34047元,原告利马格兰欧洲负担1275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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