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马格兰欧洲(以下简称利马格兰)起诉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甘肃恒基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剽窃“利合228”玉米品种一案二审判决:
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阳光种业”)补偿原告利马格兰欧洲损失3637500元(1455000公斤x2.5元/公斤);
阳光种业、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审定单位提出申请,将原审定品种“哈育189”名称变更为“利合228”。
据了解,“利合228”于2011年由利马格兰引入中国,2011年底“NP01153”和“NP01154”组配的组合被命为“利合228”,是利马格兰独立、自主选育的, 2013年参加山西玉米试验,2017年通过山西审定,同年通过黑龙江引种备案((黑)引玉﹝2017﹞第174号)。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月22日,利马格兰欧洲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办公室申请“利合228”及其亲本“NP01153”和“NP01154”新品种权保护。
2015年6月29日,阳光种业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办公室申请“哈育189”品种权保护,同年10月22日,公司为其亲本“HRK110”和“HR0252”申请品种权保护。阳光种业表示,“哈育189”是阳光种业与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共同合作研发的自主知识产权玉米新品种。 “哈育189”玉米品种于2008年由“HRK110”和“HR0252”杂交育成,2009年进行中试,2011年申请审定,进入审定程序。2015年,“哈育189”通过黑龙江审定(黑审玉2015037),2017年1月22日通过内蒙古引种备案。
2017年9月13日,利马格兰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为由,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甘肃恒基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顺伟认为,此二审判决是一次创新,从司法的角度解决了品种审定与保护及一品多名的冲突问题。
关于本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争议主要有三个焦点。
01
利马格兰欧洲主张的
“利合228”玉米品种权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审查认为,阳光种业公司与黑龙江农科院玉米研究所认为农业部授予“利合228”玉米新品种权不具有合法性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利合228”玉米新品种权权利取得合法有效。
《条例》规定授权时,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新颖性、 特异性、一致性及适当的名称条件,《条例》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新品种申请授权的初步审查与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才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利合 228”玉米品种权经农业部依法授予,利马格兰欧洲取得的该权利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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