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下午,辉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罚款236万元,同时多个项目被责令停止生产。据悉,这已是辉丰股份自3月份环境污染问题被披露之后收到的第三张罚单,罚款金额累计达910多万元。
2018年3月21日,国家环保督查组在对辉丰股份现场检查时,发现后者擅自开启清下水排口并间断性排水,排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200毫克/升,超标1.61倍。4月9日至12日,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和江苏省环保厅督查组调查发现,辉丰股份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二噻农车间擅自新增车间东侧水膜除尘器排放口,排气筒高度未高于周边半径200米范围内建筑物5米以上,二噻农车间擅自新增四楼顶部噴雾干燥废气水喷淋排放口,排气筒高度不够。
2、固体废弃物焚烧炉烟气处理配套的脱硝设施、活性炭添加设施、碱喷淋泵停运;固废进料间废气未进入焚烧炉,直接通过旁路, 经活性炭吸附(应急排放处理设 施)后排放。
3、氟环唑车间四只格式釜镁粉投料箱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未处理, 直接排放;氟环唑车间中性尾气未接入Rto焚烧炉,直接排放;氟环唑车间内各层无组织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后直接排放。
4、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H20车间氯化镁碱中和釜不在环评报告设备清单中,草铵膦 H60 车间中的精馏塔实际数目为9个,与环评报告中的7个不符合,草铵磷H10车间膦醛反应釜数量小于环评中数目,该项目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该项目变更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投资额为50万元。
5、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2017年实际年产量约为2400吨,超出环评审批量140%,该项目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该项目总投资额1200万元。
6、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投产至今已超试生产期限,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表示,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此,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如下处罚:
1、对通过清下水排口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责令不得通过清下水排口排放废水并罚款五十万元。
2、对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拆除擅自设置的排气口,罚款十万元。
3、对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废气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十万元。
4、对氟环唑车间的粉尘和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十万元。
5、对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变更生产工艺、扩大规模,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罚款二万元。
6、对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擅自变更工艺、扩大规模生产的行为,责令项目停止生产,并罚款二十万元。
7、对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扩大规模,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罚款二十四万元。
8、对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扩大规模,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扩大规模生产的行为,责令项目停止生产,并罚款二十万元。
9、对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责令上述项目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环保验收手续, 并罚款八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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