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农村消费市场接连发生假劣食品、药品、日用品、建材以及劣质农资等触目惊心的伤农坑农事件,扰乱了农村消费市场秩序,严重侵犯了农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安全已成为农村消费的突出矛盾。笔者认为,消费安全事关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必须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加以重视和解决,鉴于目前农村消费安全的研究相对滞后,其研究成果远未达到应有的深度和广度,本文就构建农村消费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探讨。
一、农村消费安全现状及原因
经济理论表明,社会再生产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消费是社会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归宿和根本动力。消费不安全,消费者信心动摇,购买意愿不强,势必导致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难以落实,从而影响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目前理论界对消费安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从消费领域不同主体的角度出发,对消费安全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消费安全一般指消费品的消费安全,包括消费品本身基于物理和化学属性的安全、消费品流通过程的安全和消费过程的安全三个方面,其中消费品本身质量的安全,决定着消费品安全的全貌。从现实生活看,确保消费安全至少需要三个条件:一是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品必须是按科学标准生产的安全可靠的产品;二是消费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部门必须履行职责,从计量、检验、包装、保管、销售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进入市场的消费品是安全可靠的;三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需要一定的认知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对消费品的安全性能作出客观认定。
如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我国农村消费市场的发展长期滞后于城市,受“消费高位向消费低位转移”规律的支配,农村消费市场通常处于被转移和接受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消费市场迅速发展,带动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但伴随而来的大量市场不良现象像传染病一样蔓延到农村市场,大量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农村市场,使农村消费市场成了“销废”市场,农村居民成了消费风险的最大承担者和消费安全的最大受害者。概括起来,其现状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安全消费责任意识淡漠
作为生产消费品的企业,对农村市场流通和消费安全负有重大责任。在城市经济繁荣发展期,企业重点关注城市市场,在金融危机到来、城市市场出现疲软的情况下,为了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企业才开始注意农村市场。我们发现,这些关注农村市场的企业,并没有在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售后服务等有利于农村市场可持续发展方面投入太多的资源,而是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市场营销上,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提供有悖于安全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比如在食品生产中大量使用防腐剂和添加剂,导致有毒物质超标,危害农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农资生产中使用劣质原材料,把工艺粗糙、质量低下的农资产品推向农村,牟取高额利润;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农村信息不灵、交通闭塞、农民科学知识缺乏等不足,提供虚假产品信息,误导农村消费者。此外,农村商店的经营者出于谋利动机,进货时不考虑是否为正规厂家及质量好坏,只要能获得高额利润就拿来销售,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健康安全。据有关媒体报道,山东莘县韩某等88 户农民从当地某塑料膜经销处购买地膜,覆盖塑料大棚内的蔬菜幼苗,但三天后发现,盖上地膜的蔬菜幼苗尖被不同程度烧伤。后经调查发现,这种地膜的生产商并未注明产品的使用方法,经销商在销售时也未告知,致使农民使用不当,造成作物严重受损。
2.农村消费市场的监管力量薄弱
一个成熟的消费市场要求信息充分、监管到位、秩序稳定,通过合法可靠的契约关系和有效的市场执法机构,保证交易各方的权益。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居住分散,消费市场量小面广、交易不集中,客观上存在监管范围大、措施不到位和效果不理想的问题。长期以来,基层政府在履行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等职责方面做得不够,在解决农村消费纠纷时,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致使一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农村消费者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基层工商机关囿于人手不足和交通工具缺乏只能把主要监管力量放在重点行业,而对广大农村市场则大多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采用“运动式”的集中专项整治方式,使农村消费市场缺乏长效监管机制,以至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畅销地。不少农村消费维权联络站由于工作效果不佳,得不到农民的信任而名存实亡,即使目前仍在运转的联络站,也因监督员年龄普遍偏大、文化层次偏低、专业水平不高而无力尽到维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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