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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村消费安全保障体系的理性思考

网友投稿  2013-06-21  互联网

 

  一段时间以来,农村消费市场接连发生假劣食品、药品、日用品、建材以及劣质农资等触目惊心的伤农坑农事件,扰乱了农村消费市场秩序,严重侵犯了农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安全已成为农村消费的突出矛盾。笔者认为,消费安全事关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必须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加以重视和解决,鉴于目前农村消费安全的研究相对滞后,其研究成果远未达到应有的深度和广度,本文就构建农村消费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探讨。

  一、农村消费安全现状及原因

  经济理论表明,社会再生产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消费是社会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归宿和根本动力。消费不安全,消费者信心动摇,购买意愿不强,势必导致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难以落实,从而影响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目前理论界对消费安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从消费领域不同主体的角度出发,对消费安全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消费安全一般指消费品的消费安全,包括消费品本身基于物理和化学属性的安全、消费品流通过程的安全和消费过程的安全三个方面,其中消费品本身质量的安全,决定着消费品安全的全貌。从现实生活看,确保消费安全至少需要三个条件:一是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品必须是按科学标准生产的安全可靠的产品;二是消费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部门必须履行职责,从计量、检验、包装、保管、销售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进入市场的消费品是安全可靠的;三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需要一定的认知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对消费品的安全性能作出客观认定。

  如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我国农村消费市场的发展长期滞后于城市,受“消费高位向消费低位转移”规律的支配,农村消费市场通常处于被转移和接受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消费市场迅速发展,带动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但伴随而来的大量市场不良现象像传染病一样蔓延到农村市场,大量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农村市场,使农村消费市场成了“销废”市场,农村居民成了消费风险的最大承担者和消费安全的最大受害者。概括起来,其现状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安全消费责任意识淡漠

  作为生产消费品的企业,对农村市场流通和消费安全负有重大责任。在城市经济繁荣发展期,企业重点关注城市市场,在金融危机到来、城市市场出现疲软的情况下,为了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企业才开始注意农村市场。我们发现,这些关注农村市场的企业,并没有在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售后服务等有利于农村市场可持续发展方面投入太多的资源,而是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市场营销上,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提供有悖于安全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比如在食品生产中大量使用防腐剂和添加剂,导致有毒物质超标,危害农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农资生产中使用劣质原材料,把工艺粗糙、质量低下的农资产品推向农村,牟取高额利润;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农村信息不灵、交通闭塞、农民科学知识缺乏等不足,提供虚假产品信息,误导农村消费者。此外,农村商店的经营者出于谋利动机,进货时不考虑是否为正规厂家及质量好坏,只要能获得高额利润就拿来销售,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健康安全。据有关媒体报道,山东莘县韩某等88 户农民从当地某塑料膜经销处购买地膜,覆盖塑料大棚内的蔬菜幼苗,但三天后发现,盖上地膜的蔬菜幼苗尖被不同程度烧伤。后经调查发现,这种地膜的生产商并未注明产品的使用方法,经销商在销售时也未告知,致使农民使用不当,造成作物严重受损。

  2.农村消费市场的监管力量薄弱

  一个成熟的消费市场要求信息充分、监管到位、秩序稳定,通过合法可靠的契约关系和有效的市场执法机构,保证交易各方的权益。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居住分散,消费市场量小面广、交易不集中,客观上存在监管范围大、措施不到位和效果不理想的问题。长期以来,基层政府在履行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等职责方面做得不够,在解决农村消费纠纷时,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致使一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农村消费者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基层工商机关囿于人手不足和交通工具缺乏只能把主要监管力量放在重点行业,而对广大农村市场则大多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采用“运动式”的集中专项整治方式,使农村消费市场缺乏长效监管机制,以至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畅销地。不少农村消费维权联络站由于工作效果不佳,得不到农民的信任而名存实亡,即使目前仍在运转的联络站,也因监督员年龄普遍偏大、文化层次偏低、专业水平不高而无力尽到维权职责。

  3.农村市场流通体系不健全

  目前,农村地区都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村建设,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发展规划,但不少地区缺少商品流通建设规划,市场布点、选址存在随意性。就农村市场消费品和农资产品流通而言,以集市贸易、小型杂货店、便利店为代表的传统流通业态仍占很大比重,连锁店、超市及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缓慢。据统计,农村居民人均商业面积仅为城市的1/10,农村商品交易市场平均每个乡镇仅1.5 个,“夫妻店”、代销店、流动商贩和集市贸易仍是农民购买消费品的主渠道。这些流通载体普遍存在设施不配套、功能不全、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很难向更高层次的业态发展,影响了农村消费市场的运作、管理和规范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市场建设严重滞后,流通组织缺乏、流通网络不健全,大中型网点基本集中于市县以上,农村多为小型网点,消费品批发、期货及资金、技术、人才、劳动力市场在很多农村地区尚未建立。环节多、渠道少的传统流通方式,一方面增加了过多的中间环节,导致各种消费品层层加价,加重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单一的流通渠道往往使厂家和零售商难以准确掌握农民的消费信息,使很多生产经营者难以从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组织生产和销售相关商品。

  4.农村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

  与城市法制贯彻实施与诉讼机制日益完善相比,农村打假和农民维权几乎是一个真空地带。从行政管理方面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由于受人力、交通、经费等条件的限制及协调机制不健全,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有效监督,对农民消费者维权“心有余而力不足”。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宣传教育部门由于各种原因,对农民维权工作缺乏针对性的计划,很难开展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的消费者教育工作,忽略维权教育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农村,广大农民由于受文化程度、信息来源、收入水平、消费习惯等限制,对现代科技知识和信息掌握不多,无法辨别商品质量好坏和真假,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普遍较差。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不知道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及维权程序。最近的一份消费者维权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在维权意识方面,当自己或家人遭遇不安全消费品侵害时,773 名调查者中仅有28.46%会选择投诉,39.07%表示不会再购买相同的消费品,29.75%表示无可奈何。选择投诉后,仅有13.2%的消费者对结果感到满意。由于农村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分散的消费者面对实力雄厚的经营者,往往因诉讼能力欠缺、诉讼成本较高和投诉渠道不畅等问题使维权举步维艰。

  二、构建农村消费安全保障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构建农村消费安全保障体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农民组织协同努力。当前的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市场管理、健全流通体系、增强维权能力、创建安全消费文化,采取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措施,才能扭转农村消费安全面临的不利局面,逐步构建起农村消费安全防线。

  1.提高认识水平,强化市场管理

  我国有13 亿多人口,一半以上生活在农村,农村居民的消费状况和农村市场流通水平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村,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就必须把市场流通作为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环节,以严格的市场监管保障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在提高认识水平的基础上,要着力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商品流通秩序。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经营者的限制,使法律的保护功能向消费者权益倾斜,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依法追究和惩处。二是建立地方政府领导的部门联合执法机构,加强对农村消费市场的监管。政府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实行资源和信息共享,经常性地开展联合行动和专项整治,更好地保护农村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管处罚力度。对当地生产厂家与销售部门制定相应的质量监管政策,建立科学的检查评估机制,不定期地对厂家及销售部门进行质量检查,严格控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来源与去路。对严重侵害农民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要依法重罚,使其彻底丧失生产和经营能力。四是健全市场投诉受理机制,帮助农村建立群众监督网,鼓励消费者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举报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消费者联络站使农民的投诉得到及时受理,权利得到及时维护。

  2.加快流通组织创新,健全现代流通体系

  创新流通组织,健全现代流通体系,是从根本上保障农村消费市场有序运转的举措。一是针对农村消费市场点多面广、交易分散的特点,立足优势发展消费品批发、零售市场。要重点建设和发展一批跨区域、辐射力和带动力强的消费品专业批发市场,支持消费品企业到农村开办超市。二是针对农村消费品市场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问题,要大力发展现代连锁超市、仓储式商场、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对农村原有的“夫妻店”、代销店等进行整合改造,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特许经营等新型流通方式改善农村消费者购物环境,把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日用消费品销往农村市场,使农民购买到与城市居民同样高质量的商品与服务。三是建立以农村供销社为主渠道的规模化、层次化、网络化和竞争有序的农用生产资料流通渠道,认真抓好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具等产品的质量安全,健全农资损害赔偿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农资销售企业要加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技术服务,开发与农村现有基础设施相配套、有利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新型农资产品。目前,各地要抓住国家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机会,以城市流通企业为龙头、以乡镇超市为骨干、以村级便利店为基础,建立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四是提高农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增强农民的合作能力和谈判能力,从而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实现农村消费安全。

  3.持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民维权能力

  农民维权意识不强,维权能力低下与农民自身的消费观念、知识水平密切相关。要强化农民的维权意识,提升农民的维权能力,就必须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发挥政府和各类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一是宣传部门要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合理、健康的现代消费理念和消费心理,增强消费的目的性和计划性;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帮助农民获得消费知识和维权知识;企业可联系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利用“三下乡”活动组织消费指导专家,为农村消费者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二是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针对农村消费市场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大力整顿流通组织,明确市场主体进入和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与条件,完善广告管理和商标管理,加强对农村市场的动态监管;健全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及时解决农民消费争议,切实维护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消费者组织的功能。消费者组织既包括基层消费者协会,也包括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的各种咨询、检测和监督机构。在农村建立消费者组织,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道德水准,使农村消费者组织成为国家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终结实现者,成为深受农村消费者信赖的维权机构。四是加强社会保护。要充分发挥媒体等各种舆论工具的宣传、报道、评论作用,加强对农村消费市场的监督,对损害农村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逐步形成对农村消费者权益进行整体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4.营造安全消费氛围,创建消费安全文化

  解决农村消费安全问题,长远看必须加强消费安全文化建设。消费安全文化是指在消费领域内,为保障人们身心健康与财产安全,避免、控制、预防和消除意外事故和灾害,最终实现安全消费而建立起来的具有稳定性的安全价值观及安全行为规范的总和。]消费安全文化的构建主体是参与消费实践的经营者、监管者和消费者。经营者主要指消费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消费品提供单位的经营者,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形成的安全价值观和遵循的安全行为规范,经过长期的沉淀形成了消费安全的经营文化。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所提供产品的安全性。监管者作为消费市场的管理方,包括政府、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在长期的监管过程中,会逐渐形成属于本群体的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规范。监管者通过颁布政策法规、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以及对消费安全问题曝光等手段,对维护消费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消费者被视为“弱势群体”,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消费者的消费观日趋成熟,现在更多的是鼓励消费者承担自己对于消费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既要具备理性的消费安全观念,又应具有构建消费安全的责任感,在长期的消费活动过程中,消费者群体也会形成自己的安全价值观和行为规范,逐渐上升为消费安全的消费文化。在消费实践中,经营者、监管者、消费者的行为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经过长期的沉淀和固化,最终形成消费安全文化。

  消费安全文化是新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就我国目前农村实际情况看,消费安全文化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付出艰苦的努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具有中国特色的消费安全文化必将在消费安全领域发挥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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