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3)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4
万元/吨标准煤
2.2
3
劳动生产率
6
(24)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6
元
35000
60000
注:非整市推进的地市级示范区,数据按整市情况进行填报;创建范围为乡(镇)的示范区,数据按乡(镇)所在县的情况进行填报。
附件2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
监测评价指标解释
一、农业物质装备水平
(一)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
指高标准农田面积与耕地面积的比值,是反映农业基础设施支撑能力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高标准农田面积/耕地面积×100%。
高标准农田面积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Y/T2148-2012)》,由各示范区制定规范的统计制度进行数据采集。统计制度建立之前,用统计年鉴中的旱涝保收面积代替。
纯牧业县用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面积比重指标替代。计算公式: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面积比重=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面积/可利用草原面积×100%。该指标采用上级畜牧部门的行业统计数据。
(二)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指各种农作物机耕、机播(栽、插)、机收的综合作业水平,是反映农业装备水平的重要指标。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按农作物机耕、机播(栽、插)、机收水平分别占40%、30%、30%的权重加权求和计算。计算公式: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机耕水平×40%+机播(栽、插)水平×30%+机收水平×30%。其中,机耕水平指机耕面积占各种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应耕作面积的百分比,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应耕作面积等于农作物播种面积减去免耕播种面积;机播(栽、插)水平指机播(栽、插)面积占各种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百分比;机收水平指机收面积占各种农作物收获总面积的百分比。该指标采用上级农机部门的行业统计数据。
二、农业科技推广水平
(三)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
指大专及以上学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数占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总数的比重,是反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大专及以上学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总数×100%。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数指示范区内乡镇(含)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村经营管理服务、农业信息服务等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数(以在职人员数为准)。相关数据从示范区农业部门人事档案统计资料中采集。
(四)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
指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力数量与农业劳动力数量的比值,是反映农业劳动力素质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力数量/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100%。
持专业证书人员是指农业从业人员(包括各类农业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及一般农民)中持有涉农专业中等及以上学校教育及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农民技术职称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的人员。该数据由示范区制定规范的统计制度进行采集,持有一项以上上述证书的农业从业人员,不重复计算。
(五)农户计算机拥有率
指百户农户拥有的家用计算机数量,是反映农户信息化基础水平的国际通用性指标。该指标直接从统计年鉴中获取,若统计年鉴中无该数据,采用相关部门的行业统计数据。
(六)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
指具备固定工作场所(可设在农技站、农经站等基层农业服务站,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站,运营商代建服务站等)、基本工作设备和相对固定工作人员,具有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并日常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的乡镇,占乡镇总数的比例,是反映基层农业信息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数量/乡镇总数×100%。乡镇总数从统计年鉴中采集,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数采用相关部门的行业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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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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