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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质装备水平

14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7

(1)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

7

%

60

75

 

 

 

农业机械装备水平

7

(2)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7

%

75

90

 

 

 

2.科技推广水平

16

农业科技服务能力

5

(3)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

5

%

80

95

 

 

 

农业劳动力素质

5

(4)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

5

%

35

60

 

 

 

农业信息化基础支撑水平

6

(5)农户计算机拥有率

1

台/百户

50

80

 

 

 

(6)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

3

%

75

100

 

 

 

(7)“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

2

%

100

100

 

 

 

3.经营管理水平

21

规模化经营水平

8

(8)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

3

%

40

70

 

 

 

(9)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

3

%

60

80

 

 

 

(10)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

2

%

50

75

 

 

 

农业标准化水平

3

(11)“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比重

3

%

40

50

 

 

 

农业产业化水平

3

(12)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

3

2.7

3.5

 

 

 

农业组织化水平

4

(13)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

4

%

55

75

 

 

 

社会化服务水平

3

(14)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

3

%

4

6

 

 

 

4.支持水平

13

财政支持水平

8

(15)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

8

%

15

20

 

 

 

金融投入水平

5

(16)农业保险深度

2

%

1

1.5

 

 

 

(17)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金投入

3

0.8

1.1

 

 

 

5.产出水平

16

粮食生产水平

7

(18)粮食总产年均增幅

7

%

2

3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

(19)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

3

%

100

100

 

 

 

农民收入水平

6

(20)农民人均纯收入

6

23000

40000

 

 

 

6.可持续发展水平

20

耕地保护水平

6

(21)耕地保有率

6

%

100

100

 

 

 

水资源利用水平

4

(2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4

 

0.6

0.7

 

 

 

农业节能减排水平

4

(23)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4

万元/吨标准煤

2.2

3

 

 

 

劳动生产率

6

(24)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6

35000

60000

 

 

 

 

注:非整市推进的地市级示范区,数据按整市情况进行填报;创建范围为乡(镇)的示范区,数据按乡(镇)所在县的情况进行填报。

 

 

附件2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

监测评价指标解释

 

一、农业物质装备水平

(一)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

指高标准农田面积与耕地面积的比值,是反映农业基础设施支撑能力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高标准农田面积/耕地面积×100%。

高标准农田面积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Y/T2148-2012)》,由各示范区制定规范的统计制度进行数据采集。统计制度建立之前,用统计年鉴中的旱涝保收面积代替。

纯牧业县用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面积比重指标替代。计算公式: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面积比重=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面积/可利用草原面积×100%。该指标采用上级畜牧部门的行业统计数据。

(二)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指各种农作物机耕、机播(栽、插)、机收的综合作业水平,是反映农业装备水平的重要指标。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按农作物机耕、机播(栽、插)、机收水平分别占40%、30%、30%的权重加权求和计算。计算公式: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机耕水平×40%+机播(栽、插)水平×30%+机收水平×30%。其中,机耕水平指机耕面积占各种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应耕作面积的百分比,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应耕作面积等于农作物播种面积减去免耕播种面积;机播(栽、插)水平指机播(栽、插)面积占各种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百分比;机收水平指机收面积占各种农作物收获总面积的百分比。该指标采用上级农机部门的行业统计数据。

二、农业科技推广水平

(三)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

指大专及以上学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数占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总数的比重,是反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大专及以上学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总数×100%。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数指示范区内乡镇(含)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村经营管理服务、农业信息服务等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数(以在职人员数为准)。相关数据从示范区农业部门人事档案统计资料中采集。

(四)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

指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力数量与农业劳动力数量的比值,是反映农业劳动力素质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力数量/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100%。

持专业证书人员是指农业从业人员(包括各类农业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及一般农民)中持有涉农专业中等及以上学校教育及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农民技术职称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的人员。该数据由示范区制定规范的统计制度进行采集,持有一项以上上述证书的农业从业人员,不重复计算。

(五)农户计算机拥有率

指百户农户拥有的家用计算机数量,是反映农户信息化基础水平的国际通用性指标。该指标直接从统计年鉴中获取,若统计年鉴中无该数据,采用相关部门的行业统计数据。

(六)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

指具备固定工作场所(可设在农技站、农经站等基层农业服务站,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站,运营商代建服务站等)、基本工作设备和相对固定工作人员,具有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并日常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的乡镇,占乡镇总数的比例,是反映基层农业信息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数量/乡镇总数×100%。乡镇总数从统计年鉴中采集,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数采用相关部门的行业统计数据。

(七)“12316”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

指示范区有无“12316”或其他形式的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是反映政府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没有“12316”或其他形式的农业信息服务热线的赋值为0,有“12316”或其他形式的农业信息服务热线的赋值为100%。

三、农业经营管理水平

(八)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

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面积与耕地总面积的比值,是反映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耕地面积×100%。

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是指单个经营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经营的耕地面积之和。该数据从上级经管部门土地规模经营统计资料中采集。

纯牧业县将该指标权重加入畜禽规模化养殖指标计算。

(九)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

指生猪、肉牛、奶牛、羊、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量与其相应养殖总量比值的加权合计,是反映现代畜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其中,A为生猪、肉牛、奶牛、羊、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场年出(存)栏量分别占其养殖总量的比重,X为生猪、肉牛、奶牛、羊、肉禽、禽蛋产值分别占猪、牛、奶产品、羊、肉禽、禽蛋产值之和的比重,i为畜产品代码。

生猪、羊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100只以上的羊规模化养殖场(户)年出栏生猪或羊的数量。肉牛、奶牛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50头以上的肉牛、年存栏100头以上的奶牛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肉牛、存栏奶牛的数量。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10000只以上的肉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的蛋鸡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肉鸡、存栏蛋鸡的数量。相关数据从上级畜牧部门的行业统计资料中采集。

若示范区无畜禽养殖,将该指标权重加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指标计算。

(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

指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面积与水产养殖总面积的比值,是反映现代渔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养殖面积/水产养殖总面积×100%。

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养殖面积是指省级(含)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的养殖面积之和。相关数据从上级渔业部门的行业统计资料中采集。

若示范区无渔业生产,将该指标权重加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指标计算。

(十一)“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比重

指该地区获得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量占当地食用农产品总产量的比重,是反映农产品优质、生态、安全水平和标准化生产水平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比重=“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食用农产品总产量×100%。其中,“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无公害农产品产量+绿色食品产量+有机食品产量,无公害农产品产量数据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www.aqsc.gov.cn)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专栏内发布,绿色食品产量和有机食品产量数据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农业部门户网绿色绿色食品子站(www.greenfood.moa.gov.cn)的“统计年报”栏目内和中国绿色食品网(www.greenfood.org.cn)的“统计资料”栏目内发布,示范区可从中采集。食用农产品总产量数据从当地统计年鉴或上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的行业统计资料中采集。

食用农产品总产量为粮食、油料、甘蔗、甜菜、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等7类农作物产品产量,肉类、禽蛋、蜂蜜等3类畜产品产量以及水产品总产量之和。

(十二)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

指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值,是反映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国际通用指标。计算公式: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

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副食品加工”等11个大类行业,具体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扣除“盐加工”小类;饮料制造业,扣除“碳酸饮料制造”和“瓶(罐)装饮用水制造”2个小类;烟草制造业;纺织业,扣除“棉、化纤印染精加工”、“毛染整精加工”和“丝印染精加工”3个小类;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扣除“金属家具制造业”、“塑料家具制造业”和“其他家具制造业”3个中类;造纸及纸制品业;中药饮片加工与中成药制造,由“医药制造业”中的两个小类合并成;橡胶制品业,扣除“轮胎翻新加工”和“再生橡胶制造”2个小类。该数据从上级统计部门的工业统计资料中采集。

(十三)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

指参加农民合作社的农户数量与农户总数的比值,是反映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参加农民合作社农户数量/农户总数×100%。该指标数据从上级经管部门的农民合作社统计资料中采集。

垦区和兵团以农业生产统一服务率进行填报。计算公式为:农业生产统一服务率=(统一供种率+统一机械作业率+统一技术措施率+统一销售产品率)/4。该指标由部农垦局制定规范的“四统一”统计标准,由有关示范区根据标准进行数据采集。

(十四)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

指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值,是反映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00%。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业增加值-林业增加值-渔业增加值-牧业增加值。相关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

四、农业支持水平

(十五)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

指农林水事务支出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值,主要反映财政对示范区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计算公式: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农林水事务支出/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00%。相关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

(十六)农业保险深度

指农业保费收入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值,是反映示范区农业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农业保险深度=农业保费收入/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00%。

农业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农业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该数据从涉及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统计资料中采集。

(十七)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金投入

指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值,是反映现代金融对农业发展支持程度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金投入=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贷款数据从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统计资料中采集。

五、农业产出水平

(十八)粮食总产年均增幅

指该地区当年粮食总产与2006-2010五年粮食总产平均值的比较增幅,是反映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当年粮食总产年均增幅=[]×100%,t=测算年度-2008。粮食产量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

无粮食生产或粮食播种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比重低于5%的示范区,用第一主导产业(按棉、油、糖、果、茶、菜[1]、肉、蛋、奶、水产品、橡胶等行业中产值最大的产业)农产品产量年均增幅指标替代。计算公式及采集方式同上。

(十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

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合格农产品所占比重,是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合格农产品样本数/抽检农产品样本总数×100%。该指标数据从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结果中采集。

(二十)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按人口平均的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即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是衡量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核心指标。该指标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

六、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十一)耕地保有率

指本年末耕地总面积与上年末耕地总面积的比值,反映了耕地面积的变动幅度。计算公式:耕地保有率=本年末耕地总面积/上年末耕地总面积×100%。耕地面积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

(二十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总水量的比值,是反映农田灌溉用水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灌溉系统取用的总水量。该指标数据从上级水利部门的统计资料中采集。

(二十三)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与能源消耗总量的比值,是反映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节能降耗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能源消耗总量。

能源消耗总量是指农业生产全过程的能量消耗量。计算公式为:能源消耗总量=机电排灌能源消耗系数×机电排灌面积+农用柴油能源消耗系数×农用柴油量+化肥能源消耗系数×化肥施用量(折纯量),机电排灌、农用柴油、化肥能源消耗系数(用氮肥能源消耗系数代替)分别为0.3869t/ha、1.4571t/t、4.7t/t。相关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

(二十四)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指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是反映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相关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

附件3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指标

基本实现与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值

确定依据

 

一、农业物质装备水平

(一)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

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0-2020)(初稿)》,2010年全国高产农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约为30%;规划2012~2020年全国新增高标准农田约8亿亩,到2020年全国高标准农田比重预计达到60~65%。江苏省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高标准农田比重目标值为60%。综合考虑,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60%,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75%。

(二)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2012年,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57%,比2005年提高21.1个百分点,年均提高3个百分点,其中,示范区平均为71%。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预计2015年、2020年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将分别达到60%、70%左右。日本目前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已达90%以上,美国农业已完全实现机械化。综合考虑,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7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90%。

二、农业科技推广水平

(三)大专以上学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

目前,我国农技人员中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40%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法》提出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从国外看,日本农业推广员实行考试录用制度,要求考生为相关专业4年制大学毕业或者农林水产省指定的3所3年制学院毕业。美国县级农业推广人员约12000名,其中具有硕士学位的占大多数,博士学位的占25%。综合考虑,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80%,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95%。

(四)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

根据调查统计,2010年东部沿海地区示范区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约为20%。江苏省将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值定为35%。从国外情况看,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一般都要求农民必须接受高等或中等农业职业教育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综合考虑,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3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60%。

(五)农户计算机拥有率

2011年,全国每百户农户拥有家用计算机数量为18台,较上年提高了近8台;同期,全国每百户城镇居民拥有家用计算机82台。考虑到我国留乡务农农民以妇女和中老年农民为主的实际,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50台,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80台。

(六)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

2012年,上海、江苏等省(市)乡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站(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综合建站)建站率已达到或超过75%,浙江、福建等省为30%左右。根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到2015年全国农业管理信息化和农业服务信息化整体水平分别达到60%、50%的要求,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7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100%。

(七)“12316”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

根据农业部关于到2015年实现“12316”热线在全国范围内无盲区覆盖的要求,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均为100%。

三、农业经营管理水平

(八)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

2012年,示范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为30%。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农业新型经营体系的要求,参考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到2015年达到40%以上的目标,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40%,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70%。

(九)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

2011年,全国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为43%,其中,生猪规模化养殖(年出栏500头以上)比重为37%,奶牛规模化养殖(年存栏100头以上)比重为33%,肉牛规模化养殖(年出栏50只以上)比重为25%,羊规模化养殖(年出栏100头以上)比重为25%,肉鸡规模化养殖(年出栏10000只以上)比重为69%,蛋鸡规模化养殖(年存栏2000只以上)比重为65%。“十一五”期间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年均增长4个百分点,考虑到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制约,预计“十二五”及以后年均增速在2个百分点左右,到2020年达到60%。综合考虑,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60%,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80%。

(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

2010年,全国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面积比重约为30%,按照《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预计到2015年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面积比重约达40%,2020年约为50%左右。综合考虑,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50%,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75%。

(十一)“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比重

2010年,全国“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农产品产量占食用农产品总产量的比重达到30%左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场)全部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目标要求“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比重应达到40%。综合考虑,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40%,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50%。

(十二)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

2012年,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为1.9,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十二五”期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力争年均增加0.1个点,到2015年达到2.2,预计到2020年达到2.7左右。考虑到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加工业产值是农业产值的3-4倍,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2.7,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3.5。

(十三)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

2012年,全国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为20.3%,示范区平均为33%,部分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示范区已达50%以上。从国际情况来看,美国、法国85%以上的农民已加入了农村合作社,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达到了90%以上。考虑到部分农民离农不离乡的实际,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5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75%。

(十四)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

2011年,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8%,比2005年提高了0.6个百分点,预计2015年、2020年将分别达到3.2%、3.7%。2009年,美国农业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为6.8%。综合考虑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4%,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6%。

四、农业支持水平

(十五)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

2011年,全国各级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9521亿元,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0%,其中,北京、上海已超过100%,河南、河北、山东等省约为13%。上世纪末,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农业发达国家财政支农支出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均超过了25%,日本1980年达到了35%。经调研,示范区中的农业大县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一般在10%左右,综合考虑确定示范区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1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20%。

(十六)农业保险深度

2011年,我国保险深度为3%,其中,农业保险深度为0.37%,上海市农业保险深度接近1%。根据《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5年全国保险深度将达到5%,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将进一步扩大。从国外情况看,2007年美国、加拿大、日本的农业保险深度分别为5.2%、4.1%、1.8%。考虑到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快、需求大的实际,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1%,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1.5%。

(十七)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金投入

2011年,我国各项贷款余额58万亿元,单位GDP贷款余额为1.23元(“十一五”平均为1.14元,近两年平均为1.25元);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2.44万亿元,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贷款余额为0.51元。随着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逐步成为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农业信贷需求不断增加,按照金融资本配置应与现代产业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原则,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0.8元,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1.1元。

五、农业产出水平

(十八)粮食总产年均增幅

1980到2010年,我国粮食总产量年均增幅为1.79%,其中,“十五”、“十一五”期间年均增幅分别为0.9%、2.5%,“十二五”前两年为3%。根据FAO数据计算,美国的粮食总产量(包括水稻、小麦和玉米)年均增幅在1970-1980、1980-1990、1990-2000、2000-2010年间分别为2.29%、1.66%、1.28%和1.89%。综合考虑我国粮食产量已经实现九连增,各种资源要素已经绷得很紧,继续保持现在的增长速度已属不易,为此,将基础目标值定为2%,发展目标值定为3%。

(十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

2012年,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7.9%、99.7%和96.9%,平均为98.2%。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十二五”期间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要稳定保持在96%以上,以及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工作目标,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均为100%。

(二十)农民人均纯收入

2012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十一五”期间和2010-2012年年均增幅分别为12.7%、15.7%。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农民收入将快速增长,专家预测2013-2020年年均增速将在10%以上,推算202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将达到17000元以上,示范区将达到23000元以上。从国外情况看,欧洲、日本等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全面实现现代化时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已达到或超过4万元。江苏省、浙江省将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值定为23000元、24000元,综合考虑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23000元,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40000元。

六、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十一)耕地保有率

201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18亿亩,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5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18亿亩,保有率为100%。基于我国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综合考虑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和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均为100%。

(二十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2010年,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国家农业节水纲要》,到2015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3,2020年将达到0.55以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到203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从国外情况看,目前发达国家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已达0.7-0.8,其中美国达到0.7。综合考虑,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0.6,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0.7。

(二十三)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2012年,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为1.63万元/吨标准煤。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的发展目标,即年均递减3.4%计算,到2015年和2020年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应在1.8万元/吨标准煤、2.2万元/吨标准煤左右。从国外情况看,1995年日本GDP单位能源消耗为4970美元/吨标准煤[2](约合4万元/吨标准煤),2000年韩国GDP单位能源消耗为3290美元/吨标准煤(约合2.7万元/吨标准煤)。考虑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有关要求,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2.2万元/吨标准煤,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3万元/吨标准煤。

(二十四)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2011年,我国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7856元。从国外情况看,韩国1985年农业工人人均增加值已达4142美元[3](约合34289元),1995年达到7195美元(约合59563元);日本1980年农业工人人均增加值为11358美元(约合94026元);美国1980年为12167美元(约合10万元)。综合考虑,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35000元,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60000元。



[1]含食用菌、西甜瓜。

[2]2005年不变价国际元(相当于美元在美国的购买力)。

[3]农业工人人均增加值是以2000年不变美元价表示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零零社区网友  2013-11-13  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部署,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农计发 [2009]33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见附件),现印 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示范区内试行开展建设水平监测评价,是一项创新性、探索性的工作,对于准确评价示范区发展水平、加强示范区建 设管理、推动形成“比、学、赶、超”建设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按照《评价办法》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加强监测评价工作管理,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评价 工作顺利开展。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评价工作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我部将根据各地意见适时修改完善《评价办法》。

  二、各省农业部门应切实做好《评价办法》在示范区的宣传、贯彻和评价数据审核工作。要通过培训等方式,推动有关示范区准确把握评价目的、评价原 则、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规范采集数据。省级农业部门对评价数据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要拟定评价数据审核认定的具体办法,明确审核依据、审核内容、审核程 序、审核责任人,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三、各示范区政府对评价数据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应抓紧制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责任分工, 严格按照《评价办法》要求采集数据,严禁攀比、虚报数据。各评价指标应首先采用统计部门发布的年鉴数据,无年鉴数据的采用行业部门统计数据,无行业统计数 据的由示范区制定规范的统计制度进行数据采集,确保评价数据真实有效。

  四、2013年监测评价工作自本通知下发起组织实施,请各省抓紧组织有关示范区开展自评价,并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自 评价报告和评价指标数据报送我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2014年及以后评价工作开展时间按照《评价办法》要求进行。为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完整性,确 保年度间数据口径一致、相互衔接,我部开发了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具体见http://ac.agri.gov.cn),请组织示范区同步在 监测评价信息系统填报,此次需填报2010-2012三年数据,其中,2010、2011年为补充填报,不需出具自评价报告。

  联系方式:

  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栾义君  010-59192548(传真)

  附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

  2013年10月29日

 


附件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

监测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准确评价示范区建设水平,为全国现代农业建设提供经验和借鉴,按照《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中关于构建“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管理机制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在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内试行。

第三条  开展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要确保评价数据真实可靠、评价方法简便易行、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  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省(区、市)示范区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组织管理本省(区、市)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

示范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评价。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对示范区农业物质装备水平、科技推广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水平、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六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物质装备水平。反映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2项指标进行测算。

(二)科技推广水平。反映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农户计算机拥有率、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5项指标进行测算。

(三)经营管理水平。反映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比重、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6项指标进行测算。

(四)支持水平。反映财政金融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支持程度,主要采用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农业保险深度、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金投入3项指标进行测算。

(五)产出水平。反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程度,主要采用粮食总产年均增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农民人均纯收入3项指标进行测算。

(六)可持续发展水平。反映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利用程度,主要采用耕地保有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4项指标进行测算。

第六条  无粮食生产或粮食播种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比重低于5%的示范区,有关粮食生产类指标用其他指标替代。

(一)纯牧业示范区。用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面积比重指标替代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指标,用肉类总产年均增幅指标替代粮食总产年均增幅指标。

(二)其他示范区。用第一主导产业(按棉、油、糖、果、茶、菜、肉、蛋、奶、水产品、橡胶等行业中产值最大的产业)农产品产量年均增幅指标替代粮食总产年均增幅指标。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七条  评价数据按以下三个层级获取:

(一)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年鉴数据;

(二)行业部门发布的行业统计数据;

(三)现有统计调查制度未覆盖的,由各示范区指定具体的牵头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规范的统计制度进行数据采集。

各示范区评价指标数据应真实有效,年度间口径一致、相互衔接。

第八条  各测算指标(除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指标外)得分为其现状值与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值的比值乘以权重。指标现状值超过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值时计满分,为负值时计零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指标,现状值达到100%得3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等于或低于97%时不得分。

建设水平综合得分为各测算指标得分之和。

第九条 各测算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与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的比值乘以权重之和等于75分,为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标准值。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价包括发展水平评价和发展速度评价。

(一)发展水平评价。通过比较年度综合得分评价各示范区发展水平。示范区建设水平综合得分低于75分为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等于或高于75分为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阶段。

(二)发展速度评价。通过比较年际综合得分评价各示范区发展速度。示范区年际间综合得分增量小于2分为发展速度较慢,2-4分为发展速度平稳,4分以上为发展速度较快。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各示范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评价指标数据的采集、整理、核实,编制现代农业建设水平自评价报告,并将自评价报告和评价指标数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农业部直属垦区报送农业部农垦局。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垦局依据本办法规定,审核认定有关示范区自评价报告和评价指标数据,于每年7月底前将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自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报送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各示范区自评价报告,按程序审定发布年度监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区人民政府对评价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完善统计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科学采集指标数据,严禁虚报数据。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垦局对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负审核审定责任,应制定审核认定办法,明确数据审核责任人,强化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加强监测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对虚报评价数据和不报自评价报告的示范区,以及由于审核把关不严、数据失实导致严重后果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对示范区建设成绩不明显而丧失示范功能的,以及严重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损害农民利益、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示范区,撤销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测算指标

指标名称

权重

单位

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值

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值

现状值

得分

备注

http://farm.00-net.com/news/4/2013-11-13/1030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