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区人民政府对评价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完善统计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科学采集指标数据,严禁虚报数据。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垦局对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负审核审定责任,应制定审核认定办法,明确数据审核责任人,强化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加强监测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对虚报评价数据和不报自评价报告的示范区,以及由于审核把关不严、数据失实导致严重后果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对示范区建设成绩不明显而丧失示范功能的,以及严重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损害农民利益、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示范区,撤销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测算指标
指标名称
权重
单位
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值
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值
现状值
得分
备注
1.物质装备水平
14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7
(1)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
7
%
60
75
农业机械装备水平
7
(2)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7
%
75
90
2.科技推广水平
16
农业科技服务能力
5
(3)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
5
%
80
95
农业劳动力素质
5
(4)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
5
%
35
60
农业信息化基础支撑水平
6
(5)农户计算机拥有率
1
台/百户
50
80
(6)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
3
%
75
100
(7)“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
2
%
100
声明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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