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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机械法



  1950年法律第52号1972年修订本

  本法是为对某些机械进行监察和为在适用于本法的机械上操作人员的安全制定的法律

  1950年11月23日

  新西兰政府批准

  目 录

  (名称)

  1. 名称和生效期

  2. 定义

  (不适用本法)

  3. 不适用于本法的机械

  4. 本法不适用于轮船、电车等

  (监察)

  5. 监察官的任命

  6. 监察官的权力

  7. 保密

  8. 所有者应允许监察官进入现场进行监察

  9. 妨碍监察官罪

  10.监察官任命书

  11.伪造任命书

  (雇用青少年)

  12.在某些情况下不得雇用青少年

  (机械所有者的义务和职责)

  13、14.(已废除)

  (安全规则)

  15.原动机的防护

  16.传动机械的防护

  17.其他机械的防护

  17A.销售机械时,其危险部分应有防护

  17B.(已废除)

  18.机械使用者的职责

  19.限制使用有人身伤害危险的机械

  19A.未经训练不得操作机械

  20.防护装置有缺陷、失效和不完备的机械

  21.监察官的正式通知

  21A.娱乐装置的规则

  21B.拖拉机的安全

  22.将事故通知监察官

  23.案情调查

  24.事故记载

  (监察官正式要求的程序)

  25.正式要求的形式和送达

  26.对正式要求的申诉

  (犯罪、惩罚、程序)

  27.犯罪

  28.当所有者和典租人不合法时

  29.在不给予特别惩罚情况下的罚款

  30.将部分罚款用于遭受伤害的人

  31.用命令纠正犯规的权力

  32.伪造证书罪

  33.所有者可以指控真正的罪犯

  34.地方长官单独审理的诉讼案

  35.有关程序的规定

  (其他规定)

  36.案件的审理可能由不同的监察官完成

  37.所有者的责任继续存在

  38.通知等的送达

  39.规则

  40.附则

  41.本法由劳工部执行

  42.本法受政府约束

  (名称)

  1. 名称和生效日期:

  (1) 本法名称:《机械法(1950)》

  (2) 本法自1951年1月1日起生效

  2. 定义----本法中,除特殊规定者外,以下述定义为准:

  "锅炉"意同《锅炉、升降机和起重机法(1950)》第二节所指定的"锅炉";

  "起重机"意同《锅炉、升降机和起重机法(1950)》第二节所指定的"起重机";

  "卷扬设备"是指任何应用于驳船、货船、码头、一切码头上的或靠近码头的货物堆放设施,承担船运装卸的卷扬机和其他装卸货物的机械和传动装置,并包括应用于船坞、任何与修船有关的滑台上的一切机械和传动装置;

  "监察官"是指根据本法指定的机械监察官;

  "升降机"意同《锅炉、升降机和起重机法(1950)》第二节所指定的"升降机";

  "升降机械"是指任何可由机械、人力或其他方法在垂直的或接近垂直的工作台上提升或下降载荷的机器或装置,并包括一切提升滑车;但是用皮带或平台来移动载荷的堆垛机或传送带除外;

  "提升滑车"是指与提升机器或起重机挂钩相连的任何吊链、U形钩、旋转接头、环、钩或其他装置;

  "机械"是指任何原动机、变速机及传递原动机运动的机器和装置,包括任何全部或部分由人力驱动的升降机械或安装在工厂里的机械,但是本法第3条规定者除外;

  "部长"是指劳工部长;

  "所有者"指与机械的关系,包括接受抵押者或承租者,以及一切被任命而拥有控制和经营该机械的权力的工程师、监工、领班、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厂地"包括任何院落、场地、房舍或建筑物,以及供各种机械存放、工作或使用的农场、牧场、田间、道路等;

  "原动机"是指发动机、电动机或其他提供由蒸汽、风力、水力、电力、燃气、液化产品、压缩空气、燃烧燃料或其他能源转化成机械能的装置;

  "秘书"是指劳工部秘书;

  "传动机械"是指任何轴、轮、鼓、皮带轮、张紧轮和游轮总成、齿轮、联接器、离合器、驱动皮带、链条、绳索、条带及由原动机向任何机械或装置传递运动的其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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