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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下)




        责任单位:省扶贫办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委等配合。

       (五)切实维护农村和谐稳定。高度重视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解决农村因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集体资产处置等涉及农民群众利益而引发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农村警务建设。加强农村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做好减灾防灾工作,做好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地质监测预警,强化农村消防工作,完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深入开展禁毒防艾人民战争。

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省信访局、省地震局等负责。

        七、深化农村改革,增添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认真落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各项措施,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为核心,强化对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探索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办法措施。加快落实草原(场)承包经营制度。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探索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农产品营销、金融服务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三)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保证耕地动态平衡,确保完成云南省耕地保有量任务。尽快出台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土地征用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树造林或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格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提高农村各类用地的利用率。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法占地和非法转让土地案件的查处力度,重大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公开曝光、限时查结。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等配合。

       (四)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着力增强乡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大“乡财县管”改革力度,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等多种渠道,逐步解决一些建制村运转困难问题。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2010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继续选择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形成的乡村债务进行化解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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