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从试验要求看,充分考虑转基因品种的培育情况,明确了转基因品种试验的两种类型。第一类,申请审定的转基因品种,除目标性状外,其他特征特性与受体品种无变化,受体品种已通过审定(包括国审和省审)且未撤销的,若申请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在受体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范围内,可简化试验程序,只需开展一年生产试验;若申请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不在受体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范围内的,应当与非转基因品种审定试验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开展两年区域试验、一年生产试验。第二类,对于转育的新品种,应当开展两年区域试验、一年生产试验和DUS测试。通过分类处理,适度简化试验程序,激励创新,保障安全。同时,规定区域试验时对转基因品种进行转化体真实性检测,并对转基因目标性状与转化体特征特性一致性检测报告进行验证,确保审定品种真实可靠。
三是从材料要求看,在提供非转基因品种审定需要的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供转化体信息、一致性检测报告、权属证明材料等,确保申请审定的转基因品种真实有效、安全可靠。
四是从信息披露看,在审定公告、审定证书内容原规定基础上,就转基因品种增加“转化体所有者、转化体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等”内容,审定公告还增加了“转基因目标性状”,将重要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问:如何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修改后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简称《许可办法》)整合了原办法和《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相关内容,实行非转基因种子和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统一管理。修改后的《许可办法》颁布实施后,之前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含转基因棉花)仍然有效,原有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均不变,许可证到期后需按照新《许可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申请办理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由农业农村部核发。申请办理其他非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和有关要求不变。
问:按照新修订的《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培育的品种如何命名?
答: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培育的品种命名与非转基因品种命名的总体要求一致,但对于通过基因工程技术改变个别性状的品种,其品种名称与受体品种名称相近似的,规定应经受体品种育种者同意,切实保障受体品种育种者的权益。此外,《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通过在种子标签上标注,切实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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