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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内被征,死亡人口能否获得补偿?


开栏的话:

  为更好地解答农民朋友对法律问题的疑问和困惑,从即日起本版开设《农民问法》专栏,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相关领域政府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等进行答疑解惑。如果您从事农业,对农村土地、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等法律问题有疑问;如果您外出务工,对劳动合同或者工伤保险不太明白;如果您回乡创业,想了解最新农业法律条文;甚至您只是有家长里短需要调解……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对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选登。

编辑同志:

  我家承包耕地2.3亩,老伴儿2014年因病去世后他的承包地村里并未收回,由我继续耕种。2017年市征地办与我们社签订征地协议,每户该得多少土地补偿费算得明明白白,大家签字并按了红指印,我老伴儿也是按承包耕地多少算的账。可是,2019年,土地补偿款拨到村委会后,村里却引用2009年市政府办一个征地补偿费分配文件中“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死亡的人口,虽承包地未退,但不得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规定,不发放我老伴儿的那部分土地补偿费。我想问问,市政府办文件中的这个规定是否合法?我老伴儿的那部分征地补偿费能不能拿到?谢谢!

  四川阆中江南村民 易发钣

  以上情况在农村征地过程中非常普遍,如要解决,必须从法律上分析以下重要问题:

  

  1.承包地是否退还问题

  在承包期内,除法定情形外,发包方不得强迫农户退还承包地,或者收回承包地。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耕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家庭成员死亡不影响承包地的使用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根据该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在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具体规定了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原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该条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因此,案例中该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且不存在弃耕等情况,虽承包方家庭成员死亡,其家庭成员仍依法继承和使用该承包地,不涉及承包地的退还问题。

  因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2.征地公告发布前死亡的人口,是否分配土地补偿费问题

  征地公告发布前死亡的人口,虽然不享有该人口安置补助费,但不影响总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其承包土地补偿权益由其继承人合法继承享有。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的耕地补偿包括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土地补偿费是按照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到10倍,不是按照人口计算。因此,虽承包农户家庭成员死亡,但不影响该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权益,该权益仍由其家庭成员法定继承。

  安置补助费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

  因此,案例中承包方在征地公告前的死亡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该死亡人口不享有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青苗类别价值制定征收标准,承包方家庭人口不影响该青苗补偿费。

  实践中,一般由征地所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有些是发布征地补偿实施意见,对征收土地补偿做出具体规定。目前各个地区采取的方式为划片区确定补偿标准,或根据耕地种植作物确定统一补偿金额。

  案例中该征地补偿费分配文件提到的不得分配土地补偿费,说法是错误的。死亡人员只是不享有安置补助费,但不意味着其承包地被征收的其他补偿权益全部丧失,该土地补偿权益应由法定继承人享有。

  综上,案例中涉及“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死亡的人口,虽承包地未退,但不得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是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是属于无效的条款。除安置补助费外,死亡人口的征地补偿费等土地权益应由法定继承人享有,案例中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拿回其老伴儿的那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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