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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为农民无偿分得的私有宅基地提供法律保护。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提出废除原有的土地确权契约,人民政府在土改完成后颁发统一印制的土地所有证。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确立了“一宅两制,公地私房”的农村宅基地产权模式。

  1981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规定,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社员只有使用权,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

  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首次提出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费管理制度,且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实行“村有、乡管、银行立户”制度。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小城镇建设有关政策》提出,为鼓励农民进城要适时置换进城农户的宅基地以防止土地资源闲置浪费。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地方政府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的通知》提出,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宅基地提出了激励性政策,《国土部进一步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则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部署落实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做出了全面部署。

  2016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打破城乡二元户口制度,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大力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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