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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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