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变乡村该如何治理 ——专访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邓大才
本报记者李朝民杨瑞雪
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无疑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如何认识变化中的乡村治理?巨变下的乡村治理又该何去何从?为解答这些问题,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邓大才。
记者:改革开放40年,特别是新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社会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乡村治理有什么影响?
邓大才: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治理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农村已经从一个同质社会转变成一个异质社会、差异社会、分化社会,从一个静态社会变成了一个流动社会。而且分化还在加剧、流动还在加速,这些变化都会深刻影响着乡村治理。
从经济层面来看,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一方面农业从“主业”变成了“副业”,另一方面农业从“致富产业”变成了“生存产业”,农民收入的78%来自于非农产业。农村结构的巨变深深地影响着乡村治理基础,分化社会则增加了治理的复杂性。
从社会层面来看,社会经济发生巨大变化。一是大部分的农民在外部打工,特别是年轻人不想务农,不会务农,也不想待在农村,农村只是流动社会的一个终点。二是农民的教育程度大幅提高,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自主意识大大增强。农民的流动性使中国成为一个流动的大国,劳动力和人口净流出使农村逐渐空心化、衰败化。流动的农民和空心化、衰败化的农村增加了乡村治理的困难性。而农民教育程度的提高,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自主意识的增强则给乡村治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从国家层面来看,治理结构发生广泛变化。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国家提供了越来越多公共服务,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入也越来越多。一是农村公共服务逐年增多;二是大量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整治的投入;三是国家重大改革政策的实施,如土地确权、三权分置、集体产权股份权能改革等;四是国家重大的攻坚政策,如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国家与乡村的权力结构、治理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越来越多通过直接、间接的方式介入乡村社会,增加了乡村治理的资源,推动了乡村治理的改革。
显然,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治理结构的变化改变了乡村治理的基础,结构的巨变也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挑战,使乡村治理更加困难、复杂、多变。面对这些变化,需要前瞻性地从整体上对中国乡村治理体系进行战略性重构。
记者:据您了解,在乡村结构巨变的背景下,各地有哪些比较好的探索?
邓大才:当前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他们在治理体系、治理架构、治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可喜的探索。
治理体系的调整探索。广东是中国改革的排头兵,珠三角地区是发展的领头羊,在发展中最先遇到、也经常遇到其他地区尚没有遇到的问题。如何应对农村快速的经济发展,如何管理庞大的集体资产,如何分配巨大的集体收益等治理难题等都需要探索和创新;农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自主意识增强,也需要在治理中予以满足。因此当地政府根据这些特点,推动经济自治和村务自治。地方政府加大了农村的公共服务力度,每个村都成立了公共服务站。因此形成了党支部、村委会、股份合作社、服务中心的乡村治理架构,基本满足了治理的需求,但是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四川成都、福建厦门也在治理体系方面进行了类似的调整探索。
治理方式的调整探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的分化,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和不同的阶层,这些利益群体有不同的诉求,不能简单运用行政方式,也不能简单使用自治手段。因此,广东东莞和佛山、浙江温岭和侗乡、四川成都等地开始在村庄法定治理架构的基础上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恳谈会、议事会、协商会、老人会、慈善会等社会组织,允许这些组织自主组织、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协助村“两委”治理乡村。在不同的地区,这些社会组织的权利和功能不同,有些有决策功能,有些只有议事功能,有些只有建议功能,有些仅仅协商而已。无论如何,这些体制外的社会组织都起到了重要的治理作用,发挥了决策、协商、调解、动员、凝聚、监督等功能,满足群众自主治理的需求,满足了不同群体的治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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