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以来,农业部组织专项整治、特殊监管,开展健康养殖活动,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消除了大量风险隐患,遏制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高发频发的势头,水产品产地监测合格率已经连续5年高于96%,2014年达到了99.2%。
但是,从农业部公布的2010-2012年产地抽检不合格的结果分析,2011年第一次产地水产品随机抽查897家单位,23家检出违禁药物,2012年第一次产地水产品随机抽查907家单位,35家检出违禁药物,这些违禁药物包括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谢物、汞制剂等,说明违禁药物的使用还未完全禁止,安全隐患依然存在。限用药物如磺胺类、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等超剂量使用和不遵守休药期规定的现象还有发生,因而,加强对无公害水产生产的宣传、引导和监管十分必要。
无公害渔业产品的认证采取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模式,包括对产地环境和水质状况进行认定,重点是对苗种、饲料、肥料以及渔药等投入品进行生产过程控制。本文仅对渔药使用环节的相关要求展开阐述。
禁用渔药的规定
禁用渔药具有高毒、高残留或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危害,或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危害;如将人用新药用于渔业会带来人类控制疾病灾难,为此,农业部发布了第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表1),农业部发布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禁用渔药表(表2)。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农业部根据国内外食品法典和我国水产贸易情况,结合我国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渔药的使用情况制定了《无公害食品水产品种渔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表3)
水产养殖药物常用药物休药期
有些非禁用药物虽允许使用,但它在鱼类体内吸收、分布、转化和消除有一个过程,必须停止用药一段时间后,鱼类才能供人类食用,不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这就是休药期制度。休药期,即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制定了部分渔药的休药期(表4)
执业渔医制度与处方用药
渔药用量
渔业生产用什么药、用多少量直接关系到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养殖中,药物的用量要根据养殖品种、治疗疾病的种类、外用还是内服等因素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以下是内服方式的参考计量。生产实践中应在执业渔医的指导下规范用药。部分渔药的用量参见表5。
执业渔医制度
2013年10月,农业部发布1997号公告,将渔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实行执业渔医制度,旨在解决什么人都能看鱼病,什么人都能用渔药的滥象。
执业渔医制度官方、行业酝酿筹备多年,是与兽医、人医并轨的制度,将解决水产养殖滥用药、滥治病、多残留、危害食品安全的现象,做到对症用药。
对于处方用药,要求执业渔医在实验室条件下进行药物敏感性试验,首先分离病原,然后培养菌落,再用药物进行攻杀试验,最后选择药物和筛选剂量。
购买和使用药物的质量控制措施
1.指定专人负责渔药和其他化学品的采购、存储和使用;
2.选择GMP认证企业生产,在GSP认证药店销售的渔药;购买国标药(兽药字);保存购买凭证;
3.不购买、不存放、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4.设立专门的渔药和其他化学品储存区。
5.治疗鱼病时,应由具有资质的人员开具处方;
6.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不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7.使用有休药期的渔药后,对用药区域进行标识,注明停药日期和允许捕捞日期;
生产过程用药记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无公害渔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使用投入品(如苗种、饲料、药物等)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渔业病害发生和防治的情况;渔业生产记录不得伪造;生产记录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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