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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保障粮食供给大方向不动摇


  朱宏锋

  2009年11月农业部正式启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以来,已先后认定两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总量达到152个。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是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经阶段,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的重大举措。经过创新实践证明,创建示范区是点上求突破、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性举措,更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战略性举措。2011年,我国粮食总产量实现了历史罕见的“八连增”,连续5年超万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跃上新台阶。今年,我国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单产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复杂。与此同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肩负着保障国家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历史重任,必须将尽快提高优势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牢牢抓在手上,须臾不敢放松,围绕保障供给的大方向在多个环节上采取积极措施并通过市场机制获得价值实现。为使这一探索更加有效,笔者结合实地调研,现提出以下建议:

  科学规划是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先决条件。规划编制水平和执行情况,直接决定着示范区创建水平和发展质量。2008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这是我国编制的第一个中长期粮食安全规划,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粮食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依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粮食生产要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科学规划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要牢固树立“示范发展、规划先行”的理念,抓紧组织编制示范区建设规划,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公布。要着重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组建由农业、林业、渔业、科技等多个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严格实行示范区规划专家论证制度,确保示范区规划指导思想明确、功能定位准确、产业特色鲜明、规划布局合理。要着重提高规划编制的前瞻性,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和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积极与农业部、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所和国内知名高校合作,确保规划编制的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水平。要着重提高规划编制的相容性,紧紧围绕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总体要求,充分考虑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和发展基础等因素,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和农业发展总体规划相契合,在保障粮食供给上下功夫。要着重提高规划编制的严肃性,对于审核公布的规划必须切实加强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作用。

  市场机制是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必胜法宝。示范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农业主管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实现,单凭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也是杯水车薪,必须坚持将市场化开发机制引入到示范区建设中来。对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粮食生产来说,必须要敢借外力、巧借外力、善借外力,坚持产业强粮的原则,努力拓宽粮食生产的市场化之路,用市场的办法破解粮食生产的难题。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示范区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用建设经济开发区的理念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探索成立示范区开发投资公司。要大胆采取多方式、多主体开发模式,赋予开发投资公司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监督管理等职能作用。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引进旗舰型、基地型农业龙头企业,加快传统农业转型升级步伐。要进一步强化专业合作社“农民代言人”的作用,在农业技术推广、市场信息发布、农村土地流转、动植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规模经营是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发展现代农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方式无形之中增加了粮食生产和收获的难度,土地的种植效益相对滞后,农业专业化和精细化生产进程受到影响。同时,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农地闲置抛荒现象日益严重,我国粮食生产安全面临威胁,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是确保粮食稳产高产的关键性举措。要始终坚持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当地发展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意愿。要正确处理好适度规模经营和土地流转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方式,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引入市场机制,努力实现占补平衡。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大力发展土地集中型、专业合作型、统一服务型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要积极探索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着力增强示范区推行规模经营的典型示范功能,大规模建设高产稳产标准粮田,大范围推进大宗农产品高产创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和水产健康养殖等。同时,要在资金、税收、信贷、保险和基础建设等方面,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予以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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