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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及运行机制


    陈建华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形势下,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成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紧迫任务。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与框架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由农业部门和各涉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组成。

    农业部门:包括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农业行政部门。

    涉及农业的部门:包括科技、教育、发改、财政、金融、商务、工商、税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工业与信息化、广电、交通、电力、环境保护、动植物检疫、食品与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框架农业社会化服务涉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多个领域。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由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农业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体系、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八个方面构成。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

    由于组成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各个子系统的组织结构、职能和服务内容不同,其运行机制也有所区别。

    公益性为主导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在党中央把农业摆在党和国家各项工作重中之重的背景下,农业科技服务的公益性特征,使之成为各部门服务农业的重点领域。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既有相对独立的农业科研体系、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同时又融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各个领域。由于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业务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主管,各部门关心支持农业,对于农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出现了各部门自成体系、重复建设、资源利用不合理的问题,需要加强农科教结合、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组织领导作用,科技教育单位的科技支撑作用。

    分层次管理的农业基础设施服务体系一是主要由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大中型项目,如乡村公路、电力、大中型水利设施、渔港等与农业相关的基础设施,由相关行业部门直接管理或政府委托有关单位维护管理和服务,列入财政预算支撑运行;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般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二是小型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以租赁、承包经营为主。如小型水库、排灌站、渠道管理维护、大型农机具等农业设施,一般是政府出资,或政府出资与农民投工、出资相结合兴建或购置,具有公益性性质。这些设施不由管理者实行有偿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三是分散到户的农业基础设施,实行自主经营管理,有偿服务。如国家补贴购置的农机具、农村沼气设施、农业设施设备等,由使用者自行管理,企业或各种服务组织提供有偿服务,政府部门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村集体可建立服务站点,为农业基础设施提供有偿服务。

    政府扶持的经营性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化服务,除公益性科技服务外,耕地、播种、灌溉、防治病虫害、收割等大量的生产服务是通过市场化运作完成。这些市场化生产服务,也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帮助。如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帮助种植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生产服务的组织规模和效益等等。

    政事分设的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体系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行政监管和宏观指导等职能,把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农村产权交易、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等业务性工作,由事业单位或企业承担。

    市场化为主的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就要增加农村商品流通的渠道,发挥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户的带动作用,并增强农户与经销商谈判的能力和在市场交易中的话语权,提高整个体系的活力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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