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三农新闻

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郑吓保 王志新

    【案情】

    初中生小李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从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随父母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所在地属于建制镇)居住、学习。因升学需要,小李2010年9月转学到南宁市邕宁区中和中学(所在地属于建制镇)学习,属于全日制在校生。小李父母为了照顾小李,也回到南宁打工。

    2011年6月26日,小李参加完中考,从中和中学就近回老家看望奶奶。当晚19点15分左右,小李看望奶奶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在路上遇到黄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重型厢式货车对向行驶至同一地点,因黄某违章超速占道超车,致使小李临时操作不当倒地,被货车碾压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处理,认定黄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

    因对小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争议较大,小李的家人将肇事车辆司机黄某、实际车主林某、挂靠车主广西某货运公司、保险公司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0.5万元。

    【说法】

    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小李的死亡赔偿金是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小李的家人认为:小李父母离开农村老家外出打工近10年,所承包的集体田地也转包他人耕种,小李一直跟随父母生活、学习,生活学习地属于城市范畴,所以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则辩称:小李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农村居民只有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并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稳定收入和稳定生活的,才能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小李只是一个初中生,并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因此只能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与受害人实际生活的经常居住地、收入等因素相联系,而不能单纯以户口作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居住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及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受害人即使户口在农村,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均可按城镇居民对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0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小李家属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实小李在城镇居住满1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辩称农村居民只有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并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稳定收入和稳定生活的才能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因小李系未成年中学生,要求其本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况且本案中,小李主要收入来源于在其父母在城镇打工收入,间接来源于城镇,因此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5月11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小李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5.8万元中的11万元。林某赔偿余下经济损失27.8万元的70%,即19.5万元。黄某和广西某货运公司对林某上述民事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处理 连续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