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以新委员说,我国目前农业部门中专以下学历的是26万人,林业部门是7万人,他们都达不到新规定的要求,也就是说,草案的此项规定涉及到33万人的过渡,因此在执行上一定要特别慎重。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纳入农技推广体系
【草案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审议意见】冯长根委员说,草案对“群众性科技组织”的表述不够清楚,应明确指出其包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学会研究会。
邓秀新委员说,草案规定“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区域或工程项目,进行应用示范”,应该增加一个“生产经营组织”,也就是法律应当允许在生产经营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技推广示范。
严以新委员说,现在农民、专业户要推广新技术,缺乏资金的情况相当严重。如果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息高达20%,推广后产生的收益还抵不上还贷款的钱。虽然此次草案规定对各类经营性组织和个人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但这句话过于笼统和原则,建议在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建立农技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草案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审议意见】邹萍委员认为,草案要求农技推广资金要“逐年增长”,并“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但由于没有明确增长的幅度、专项资金的额度以及农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等具体量化的指标,实践当中这类条款很难落到实处。
金硕仁委员建议将草案规定的“县、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修改为“县、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县、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情况,由省、市和地区财政定额补助。”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普遍实行乡财县管,所以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必须由县级财政承担,其他所需经费视绩效和工作开展情况,由上级财政实行补助的政策是合理的。
南振中委员说,草案规定要因地制宜设置县、乡级或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但并未规定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由谁来承担,建议予以补充。
尹成杰委员强调,建议草案增加“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推广项目经费,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的内容,以保障乡镇农技站“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经费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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