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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农技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热点


    本报记者 彭瑶

    近日,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草案对近年来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出现的投入不足、人员组织弱化、推广效率低等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很有针对性的修改,非常必要和及时,对加快我国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和现代农业的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对此表示高度赞同。同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确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

    【草案规定】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公共服务机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其他单位及其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审议意见】房凤友委员指出,草案对公益性推广机构的规范比较全面,而对经营性推广机构的规范内容还比较单薄。建议对有关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展经营性农技推广活动的,增加一些具体规范,比如资质认定、所推广农技的鉴证等,以防止个别组织或者人员打着农技推广的旗号,做出坑农害农的事情。

    金硕仁委员建议将草案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修改为“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编制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并将其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因为目前县市、乡镇设置编制由省编制委员会核定审批,即使地区或县市政府批准了,最后还要到省里报批。因此,结合目前正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省级政府及其编制部门在解决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问题上的责任。

    杨邦杰委员强调,应将草案中“国家引导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的“引导”修改为“要求”。科研院所做完研究不能仅仅写成论文发表完事,而是必须要进行技术推广。同时,既然科研经费是政府出的,其研究成果就不应进行有偿转让。草案将科研院所列入带有营利性质的农技推广主体,这个问题还需要重新做一些考虑。

    基层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

    【草案规定】县、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80%,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70%。

    【审议意见】唐天标委员认为,只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占机构编制总量的比例还不够,必须同时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必须用于配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这样法律规定才能落到实处。

    金硕仁委员认为,目前乡镇农技推广站的编制一般3~5人,这有限的编制应当全部配备农技专业干部,站所负责人更应该是农业技术内行。因此,建议将乡镇一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规定为全部配备专业技术岗位。

    马启智委员说,草案的该项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刚性。建议这一条修改为“县、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非专业技术岗位不得超过2人,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非专业技术岗位不得超过3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岗位设置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草案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放宽至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本法实施前已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任职但未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审议意见】侯建国委员说,草案降低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专业技术标准,从长远来看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高等院校每年毕业的学生有几百万,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具备从事农技推广的专业能力,国家应制定优惠政策,使高学历的人才愿意到贫困地区去工作,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因此建议增加“提高在民族自治地区和国家批准的连片贫困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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