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保护耕地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早在1998年我国就施行了《基本农田保护条列》,各地也规划了基本农田保护区。2004年新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然而近些年,城市化加剧了地方用地紧张,给基本农田的保护增加了困难和阻力。
土地用途管理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耕地保护阻力重重。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地方侵占基本农田改变其用途,但为了政绩,一些地方政府还是顶风而上,而且动力强劲,违法占地屡禁不止,耕地保护任务十分严峻。
第二,土地用途监管困难。中央明确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但是一些地方暗箱操作,违反土地用途管制,致使流转土地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一是政府将流转出的土地用作违法违规建设。二是地方政府引入工商资本违反土地用途管制规定。如一些地方为发展乡村旅游招商引资,把数百亩直至上千亩耕地改变用途,用来建度假村、观光园等休闲娱乐场所,大量挤占农田。
第三,“占补平衡”不“平衡”。占补平衡作为一项耕地保护制度,对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但执行过程存在不少偏差。首先表现为“占优补劣”,致使基本农田“上山下滩”,甚至有的地区把农民祖祖辈辈使用的宅基地都已经划入了基本农田;其次把本来具有生产功能的农家院作为纯粹建设用地搞“占补平衡”,实际上侵占了生产用地。据我们的调查,农家院中有1/3~1/2的面积具有农业生产功能(或种植蔬菜、果树,或养殖家禽家畜),但通过拆村并村,被“整理”出来的土地则变成了纯粹的建设用地。
为维护我国未来粮食安全,必须坚持和强化家庭经营承包制度,始终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发展之路。要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杜绝各种直接、间接和变相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家庭承包经营制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其中促进家庭农场的形成是有效途径之一。家庭农场可以很好地延续家庭承包经营制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特征,能够充分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家庭农场不但有利于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而且能够保持家庭经营的传统优势,是实现未来中国粮食安全的主要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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