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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的封存只为新生的开始


    彭瑶

    此次刑诉法修改,增设了“特别程序”一章,从多方面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其中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一规定在我国法律上正式确立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它体现了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也契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趋势。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受不良的家庭生活和交友环境等因素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他们的“前科”一旦被记载入档,将给以后的升学、就业、婚姻等产生持续性的负面影响,这种终身伴随的“污点”,使他们很难正常回归社会,很多孩子往往因此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甚至可能埋下重新犯罪的伏笔,对社会构成新的潜在威胁。

    因此,我们应当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必要惩戒之后为他们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此次刑诉法确立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这样带有积极意义的“良法”。根据这一制度,犯罪记录一旦封存,将由政法机关严格保密,有关该未成年人的犯罪经历将不会在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相关部门在档案填报、出具有关证明文书时,应当填写无犯罪记录或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实际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中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也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我国作为这两项国际公约的签署国,也有义务逐步完善国内现行法律体系,建立起与国家承诺一致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或许有人会担心,由于犯罪记录被封存,未成年人即便随后再次犯罪,也不得作为累犯从重处罚,这是否是纵容犯罪呢?其实追根溯源,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社会和家庭的责任不可推卸,是我们施与的关爱和保护还不够多,教育方式还有待改进,防范措施还不到位,我们必须反思和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不应将所有罪责归咎于未成年人自身。而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讲,这一制度能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法律对他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起其发自内心的感动与悔悟,这相比严厉的惩罚更有助于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

    在法律中确立这一制度容易,后续面对的问题还很多。刑诉法第275条中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究竟包括哪些?招生办或者负责征兵、工作招聘的单位又是否包括在内?如果对其做扩大化理解就为封存制度撕开了口子,无法真正实现立法本意。此外,由于犯罪记录封存而在人事档案中出现的空白期又该怎么解释?犯罪记录封存之后作何处理?是永久存放还是彻底销毁?这些都需要出台细则加以明确。

    “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未成年人的人生道路还很长,让他们用一生的代价为年少时的一次犯错“买单”有违公平,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往往还会使他的整个家庭陷入无法摆脱的悲剧,不利于构建稳定和谐、充满爱与希望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有责任给犯过错的孩子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帮助他们以积极健康的心态重新回归社会和家园,这对他们的家庭是莫大的宽慰,也是在我们的国家播撒下善的种子。一次温情的封存,或许就是一次新生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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