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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本报记者 李海涛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特别提出了要保护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权。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说:“经过调查研究和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侵权问题仍集中表现为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变化导致上述四类权益不同程度受损。”为此,全国妇联专门提案呼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

    现状——

    户口在娘家的出嫁女、离婚及丧偶妇女的土地相关权益难保障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其中,因婚姻变动而失去土地的占27.7%,男性仅为3.7%。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也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高皇寨村村规民约规定:“出门闺女半年内必须把户口迁走,不迁者不享受任何村民待遇;按时迁出者可享受本年度村民待遇。”从中便可以看出户口在娘家的出嫁女在土地承包等相关经济权益上遭遇的尴尬。

    提案指出,目前户口在娘家的出嫁女难以享受土地相关权益,原因一是土地名义在娘家,无法使用收益;二是娘家村里收回土地,妇女无名下土地;三是不能平等享有股份分配权。由于多数村以户口为依据分配土地相关权益,因此很多地方存在妇女结婚后户口被强行迁出或被迫签订“落户不享受待遇”的不平等协议,严重违反婚姻法和国家户籍管理规定。

    而按照“从夫居”习俗,离婚后,多数男方强行将女方户口迁出并占有女方土地,而女方娘家又没有土地可分,导致这类妇女失去土地。还有的妇女受家庭财产由男性继承习俗的影响,法律意识淡漠,离婚后不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放弃了属于自己的土地。至于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往往取决于是不是原配夫妻,与婆家感情如何,能否坚持不改嫁等,这一系列限制因素使得妇女土地相关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影响——

    不能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影响了妇女在家庭和村组中的地位

    据介绍,还有一些其他权益受侵害情况存在。比如一些大型水电站库区淹没区地方政府以补偿政策条件不符为由,对“出嫁女”不分或少分库区移民或水利建设后期扶持款;还有极少部分妇女因村里政策和体制的变化没分到承包地或少分得承包地。此类问题已经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呈蔓延态势,造成极大危害。

    甄砚认为:“不能平等享有土地权益,使女孩价值受到贬损,助长了农村偏好男孩的生育观念,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同时,使农村妇女更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提案指出,侵权问题得不到解决,影响法律权威和政府公信力。宪法、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赋予妇女的平等权利受到侵犯时,有的基层政府不作为或难作为,法院受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直接挑战法律的权威性。此外,一些地方“出嫁女”与村干部、“出嫁女”与村民相互对立,成为当前农村不稳定因素之一。

    建议——

    从源头上确权,提高政府对弱势妇女的补偿能力,修订完善男女平等的村规民约

    针对上述情况,全国妇联在提案中提出了具体建议:首先是从源头上确权。建议在正在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试点工作中,纳入性别视角,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户主代表进行登记,同时,赋予妇女在婆家或娘家登记的选择权或按照承包时家庭成员登记,从源头上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建议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意见,使基层政府和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上有所遵循。探索家庭成员土地权益份额的流转形式,使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得以实现。

    其次要提高政府对弱势妇女的补偿能力。建议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对基于土地承包权产生的征地补偿费和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安置费严格区分,增强征地程序的规范性和信息的透明性。村集体在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时,应明确女性参与比例或明确规定征询妇联等群众团体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政府应在征地前设立弱势群体救助专项基金,如果发生村集体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的情况,由基金对少数弱势群体予以补偿,以体现政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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