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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注销撤销将不予恢复


    本报记者 崔丽

    2月15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执行。新版“规则”包括十个部分及5个附件。“规则”明确,10类情况将不予批准认证,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

    10类情况将不予批准认证

    “规则”规定,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经监(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其它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12类情况将撤销认证证书

    “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的;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

    重认证,也重管理

    “规则”规定,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实施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合理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

    此外,认证机构还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有机产品将有唯一编号

    “规则”规定,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编号前应注明“有机码”以便识别)。为保证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基本防伪与追溯,防止假冒认证标志和获证产品的发生,各认证机构在向获证组织发放认证标志或允许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上印制认证标志时,应当赋予每枚认证标志一个唯一的编码,其编码由认证机构代码、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和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组成。

    “规则”还规定,认证机构应制定销售证申请和办理程序,要求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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