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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收购为诱饵“换秤砣”把戏坑农


    王某在收购粮食的时候,采取趁人不备,换用事先准备好的重秤砣的手段盗窃农户的粮食,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2012年1月4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元人民币返还被害人。

    泗洪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伙同孙均、黄耀、陈光、王国(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泗洪县界集镇、金锁镇、朱湖镇、青阳镇等地,以高价收购粮食为诱饵,在称量粮食时,趁农户不备,采用事先准备好的“大秤砣”换下农户的秤砣,并使用大秤砣称量粮食的方法,窃取农户粮食,盗窃作案16起,共窃得小麦12700余斤,玉米1500余斤,总价值计人民币13700余元。被告人王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姚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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