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王某与村委会口头约定:王某临时租用该村288亩土地经营种植苗木,土地使用费按每亩350元计缴。但村民们得知了王某的用地与同期出租土地的租金差距很大的消息后,纷纷反对王某低价用地。在强大的民怨声中,村干部与王某再次商议:因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村委会就不收取王某的租金了,请王某退出现用的地块,由该村收回使用。随后,王某也开始对外出售该地块内的树苗,协助村委会腾退土地。2009年10月,村委会将其中120亩土地以3000元/亩的价格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2010年,该村拆迁补偿工程启动后,王某提出了补偿的要求。直至2010年底,王某仍然没有将其余168亩地内的所有树苗清理完毕,村委会多次要求王某清除地内树苗,王某都不肯配合该村继续移树,也不让村委会行使土地所有权,双方就此事产生矛盾,僵持不下。去年8月,村委会请求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调解此事。
工作人员了解了详细情况后,把王某和村委会主任找来,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此事,双方均同意调解。调解时,工作人员先理顺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土地租赁关系,双方对此无异议。村委会于2009年前告知王某限期腾退土地上的地上物、移除树苗,也没收取王某土地租金的行为,并不违反《合同法》关于解除口头合同的规定,应视为村委会一方无过错终止合同,而王某多次接到腾退的告知却采取阻挠、拖延的方式继续占用土地,就属于有过错方,所以,王某的补偿要求不成立。王某则固执地认为占用村委会的土地,是他跟村委会的关系,占地补偿又是他跟拆迁单位的另一个关系。工作人员声明,王某应该清退土地的时间是在拆迁工作开始之前,村委会没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已经是宽容了,因此拆迁工作开始之后,王某不属于合理补偿的对象。王某哑口无言,只推说短时间内移除树苗有困难。村委会表示村里理解王某的困难,可以一步步进行,工作人员便建议双方平等协商清退土地的方式、时间和程序。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在一个月内先移除一部分地上物,剩余部分在三个月内移除,边清退边归还土地。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很感谢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调解。
(昌平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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