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伟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发布以来,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研,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推动将《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在地方实施意见及“十二五”发展规划中,转化为发展农机化的具体行动,有力地促进农机化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截至2011年9月,已有吉林、北京、河北、安徽、江苏、甘肃、四川、山东、陕西、重庆、青海和新疆等12个省(区、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各地积极落实《意见》提出的农机化财政、金融、保险、税费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扶持政策,推动建立农机化工作责任制,加强农机化机构队伍建设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一些省(区、市)在政策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都有新的突破。
加大财政投入
2011年河北、山东、安徽、山西、吉林、黑龙江、河南、辽宁、天津、北京、青海等11个省(区、市)共从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中安排10.5亿元用于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资金总量比去年增长150%。新疆明确从2011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以上的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和装备创新、扶持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此外,自治区财政每年动态安排农机救灾油料补贴专项资金。北京要求市、县(区)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机研发推广、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燃油补贴、教育培训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江苏对报废农机后购买列入购机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给予追加补贴。吉林明确安排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农机化示范区建设。河北明确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标准。青海明确逐年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投入。
加大金融保险支持
安徽明确增加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推进大中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北京市将农业机械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江苏明确加大农机保费财政补贴力度,采用财政贴息方式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民通过贷款购买先进适用农机。新疆明确将农业机械财产保险、拖拉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实行优惠费率。
实施税费优惠
宁夏明确实行“农机免费管理”,2011年财政安排500万元补助县区开展免费管理工作。陕西明确财政补贴农机实地检验费用及减免牌证费用。山东对跨区作业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机械的车辆和技术服务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江苏明确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分别向当地政府、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农机专业合作社从事农田排涝、灌溉、脱粒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安徽明确将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专用车辆,试验检测、事故处理、宣传教育培训等设备配置和机耕道路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安排相应项目。北京、江苏、四川等地明确农机存放场库涉及用地按照农业生产用地手续办理。新疆明确各地的县乡道路建设资金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机耕道路建设和维护;保证乡镇农业机械场、库、棚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实行集中或分户划拨。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新疆明确将各级农机管理机构纳入行政管理序列,乡镇农业机械监理人员纳入县级农业机械监理部门编制,并适当增加人员编制;进一步理顺县乡农机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实行以县管为主;对空编、缺编突出的基层农机技术推广机构,由自治区实行统一招录,进行人员补充。甘肃明确省农机局主要负责人按副厅级配备。山东、湖北决定将省农机管理办公室更名为省农机局。山东省农机监理站由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广西将区农机推广总站、农机鉴定站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西藏自治区农牧厅正式成立农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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