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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监管在行动


    ▲为加大动物疫病防控力度,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畜牧局对全区养殖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图为动物疫病监测现场。         李林摄

    广西综合治理实现“责任清”

    3月份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广西“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西“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明确“瘦肉精”监管职责的通知》等文件,早动员、早部署,全面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层层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与各市局签订监管目标责任状,全面开展综合治理。全区初步形成了“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具体负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格局,扎实有效地开展整治工作。

    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企业第一责任意识。全区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注意落实养殖企业、农民合作组织、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第一责任。明确要求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必须100%签订《不生产、不经营、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承诺书。组织了400多家饲料、兽药生产和生猪养殖企业宣誓不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全区46家兽药生产企业全部加入行业自律公约。分别与广东、河北、湖南、江苏、辽宁五省签订动物保健品友好合作交流柜架协议,对进入自治区兽药市场的外省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加强区域间兽药的源头管理并加强信息沟通。

    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监管部门和被监管对象责任落实。在养殖环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所有的养殖场(户)进行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并与之签订承诺书;企业负责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对出售的生猪进行“瘦肉精”自检,并向检疫员出具《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证明》。收购贩运环节,主要会同工商、公安部门,建立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档案材料,督促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在屠宰环节,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屠宰企业制定并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屠宰企业要制定相关制度,对进入屠宰环节的生猪进行“瘦肉精”检测;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屠宰企业落实检测情况,监督屠宰企业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实施无害化处理。

    由于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责,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得到提高,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整体推进专项整治的水平不断提升。开展了畜牧产品和饲料专项整治、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全面加强畜产品例行监测,向各级政府通报例行监测结果。通过开展一系列的综合治理措施,促进了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截至6月下旬,全区检查养殖场17044家次,检查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8689家次,检测饲料产品340批次,抽检生猪尿样32806份次,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没有发现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供稿

    山东力促重点环节“联手管”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要求,深入开展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在加强监督抽查等工作的同时,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合行动,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全力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3月中旬以来,省畜牧兽医局召开会议,紧急部署了生猪、肉牛、肉羊畜禽“瘦肉精”违禁添加物的治理整顿工作。随后,组成督查组,分赴10个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养殖市、与外省临界市,深入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养殖场(户)、屠宰场(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现场督导检查。争取省级畜禽“瘦肉精”专项紧急监督抽检经费400万元,自3月16日起,对全省16市的生猪、肉牛、肉羊养殖重点地区、重点场(户)、屠宰场(厂)开展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监督抽查。6月20日,在前期监督抽检的基础上,部署安排了第二次畜禽“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于8月至12月期间,针对9个重点市监督抽检“瘦肉精”800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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