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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同工同酬难在何处


    酝酿三年有余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目前再次陷入僵局。

    据报道,《工资条例》中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没有找到令国企和相关部门满意的解决方案。因为在国企中,大量存在劳务派遣工人,实行“同工同酬”意味着这些国企用工成本将大幅增加。《工资条例》之所以三年“难产”,关键在于最低工资和“同工同酬”等规定难以通过。

    笔者认为,首先,实现同工同酬,将会从根本上触及国企部门高层、中层管理者的切身利益。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由于人社部曾认定中央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是5.3万元,国资委认为如果实施同工同酬的话,其正在推行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改革将面临不小的挑战。其实这并不是什么理由,因为工资总额作为最后的数字,是靠加减乘除四则混合运算得出的,而绝不是仅靠加法得出。在工资总额面前,同工同酬,低的可以涨薪,高的应该降薪,就解决了。而问题恰恰是,少数拿高工资的人不愿意做减法,也不愿意看到那些“被拉高”收入的“同工”者回到公平的起点。

    目前,在一些国企、央企中,都大量存在着劳务派遣工人,如果一旦实现了同工同酬的话,他们要么降低正式员工的工资,要么提高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如果要降低正式员工工资的话,那些拿惯了高工资的正式员工能答应吗?如果提高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这就意味着国企用工成本将大幅增加,这些资金又从何而来?在笔者看来,只能是把国企所有人员的工资重新进行再分配。

    在总工资一定的情况下,实行同工同酬,那些高层、中层管理者的薪水必然会大幅缩减。从自己薪酬里拿出给劳务派遣工人,他们能做到吗?显然不会,这也是“同工同酬”规定不能通过的主要原因。

    其次,实现同工同酬难,关键还在于广大普通员工没有话语权。不论是在国企单位,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在私营企业都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可以说,这种现象极大地伤害了多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更破坏了社会公平。对于当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只能是发发牢骚,毫无办法。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可是,作为劳务派遣工人,他们敢拿起《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显然不敢。在“饭碗”与“权益”之下,他们只能选择“饭碗”而放弃“权益”。在很多单位,《劳动法》也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张成浩

    《工资条例》的意义,绝不仅仅是收入的变化,而是事关社会和谐、社会主义优越性发挥的重大举措。没有《工资条例》的撑腰,什么“要努力实现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职工工资年均增长15%,在“十二五”期间实现职工工资增长翻番的目标”,都将成了一句空话,到头来,受损的是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制定出台《工资条例》,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不能继续这么拖下去了。同工同酬是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石,是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保证。这将关系到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所以,我们期待着同工同酬能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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