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反悔,买方拒不腾房,双方当事人多次找到村委会、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解决,均以失败告终。双方的情绪都十分激动,态度也非常强硬,作为潜在的利益涉及者,其他的村民也十分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最后,双方选择了走进法院的大门……
王某系非农业人口,山西人,其妻子李某的户口于1994年迁到王某所在市,其夫妇二人在村里有宅院一座,内有五间房屋。90年代,村里实行农转非,王某夫妇转为居民户口,当时村里的普遍做法是不收回宅基地,直至房屋自然毁损为止。但在此过程中,村里不会给居民继续规划、新批、重建宅基地,所以王某夫妇一直享有该房屋的产权。
2005年,王某夫妇考虑自己长年不在村里住,房子也一直空着,便找村委会主任,让其帮忙联系,想将房子卖掉。同组村民李某家的老宅基地村里规划要收回,重新规划的宅基地还未建新房,村主任便上门询问李某,李某反复考虑后同意购买王某的房子。2006年4月份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王某夫妇将村里的院子房屋卖给了李某,李某支付了30200元价款。协议签订后,李某便将钱付给王某夫妇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同年5月搬进房子居住。
几个月后,王某夫妇二人反悔想收回房子,通过各种途径与李某协商,李某坚决不同意。于是双方找到了村委会,村主任正是当时说合的人,村主任认为当时办理的手续没有问题,协议也是有效的,就说服双方还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但是王某夫妇认为房屋的买卖违反了宅基地禁止买卖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办理更名手续,于是坚持要收回房子,李某的情绪也异常激动,最后调解失败。村委会告知去乡镇政府的土地所解决,随后双方又来到了土地所。实际上,在房屋交付后,李某就到土地所要求做变更手续,当时土地所给的答复是:农村房屋的发证都不是很齐全,有的也还没有办理过,等到日后一并处理。而此次去土地所,问题也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后来双方又去市土地局处理,土地局称系当地的土地所没有发证,又将纠纷转回土地所。
双方一时僵持不下,村里人议论纷纷,各说一词。村民们大多认为,王某夫妇长期不在村里居住,房屋买卖是由村委会进行的说合,协议上也有村委会的签字盖章,买卖合同理应有效。因为很多村民都有这种闲置的房屋,也想出售给其他人,那么此时事实和合同效力如何被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所认定,将会对日后的交易行为起到指引作用。
2007年王某夫妇将李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理由是双方的协议是宅基地买卖,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王某坚持双方是买卖宅基地,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要收回房子。李某坚持双方是房屋买卖,而且协议已履行,自己已居住了将近一年,自己原来的老房子完全不能居住,此房子是一家人生活的基本保障,坚决不同意解除协议搬离房子。
怎么办?在诉讼过程中,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罗玖娟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后,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并收集了一些相关案例,随后走访了当时从中说合的村干部及其他村民,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王某夫妻反悔的真实原因是其在外工作的儿子反对其出售房屋。李某夫妇坚持不退房的内情是马上退房一家人无房居住,而且修缮房屋也花了不少费用。于是确定了解决双方矛盾的思路,即先从事实和法律上让双方对此事有正确的认识,然后再针对双方具体矛盾做调解工作。
在开庭时,罗律师先亮明观点,指出王某坚持双方是买卖宅基地的说法是错误的,双方的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出示同类案件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让王某明白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不必然无效。
在庭审后调解时,罗律师和李某协商调解意见,做通李某的思想工作,劝导他不要一直僵持下去,这样并不利于问题解决。如果王某能从经济上补偿其经济损失后再做一些让步,就不再坚持非要买这个房子,律师也请李某的弟弟一起劝说他,最终李某同意与王某调解。然后罗律师再和法官沟通,向法官说明了李某的顾虑和担心,说明了王某反悔给李某家带来的困境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其坚持想要回房子,必须在其他方面做出让步,后通过法官做王某夫妇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解除协议:王某3天内退还李某购房款3.02万元,另外再补偿李某2万元损失,李某于2011年底将房屋返还给王某,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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