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品种审定”是优良草品种推广环节中的关键一环,直接影响着我国新草品种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并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我国的草品种审定工作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1983年,原农牧渔业部开始筹备成立国家级草品种审定机构。1987年7月23日“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正式成立,成为我国唯一的国家级草品种审定权威机构。多个省区依照自身需求也成立了省级草品种审定机构。2006年,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更名的通知》(农办人[2006]5号)和《农业部关于成立第五届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通知》(农牧发[2006]14号),“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更名为“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归口农业部畜牧业司管理,原秘书处改为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2010年9月,农业部发文成立了第六届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成立和相关工作的开展,使我国草品种审定工作进入正常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新草品种的选育、引进、整理、驯化等工作。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受农业部委托,代表国家对全国各单位申报的草品种进行审查、评价。委员会由约三十名委员(各届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同)组成,其中包括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畜牧总站的专家,中央及各省(区、市)重点研究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专家,他们都是长期从事草原研究或育种工作的专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每一次品种审定会议,都是对申报品种进行的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评审。必须有不少于2/3的委员参会,评审结果才有效;必须有不少于2/3的参会委员投票同意,才能通过审定,投票采取无记名的形式。严格、公正的评审,保证了审定登记品种的质量。通过审定的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发布,对生产上有重大作用的品种,国家优先给予适当的扶持,建立保种或良种繁育基地,以促进优良品种的保存和推广,提高我国草业良种覆盖率。
在农业部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草品种审定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987年以来,委员会共审定通过了444个草品种,其中育成品种167个,引进品种139个,地方品种49个,野生栽培品种89个,使我国牧草、草坪草和观赏草长期存在的品种杂乱现象得到改变,基本摸清了我国草品种的分布、适应区域和利用现状,促进了良种推广和国内外草种贸易的开展。同时,委员会牵头编写了《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等行业标准,这些技术标准确保了我国草品种审定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逐步实现草品种审定信息网络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发了“国家草品种审定管理系统”,现已完成验收,进入试运行阶段。2011年草品种审定将试行网络申报,初步实现申报、评审、信息发布电子化,将有力提升我国草品种审定工作的社会关注度。
与发展现代化草业的需求和国外草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草品种审定工作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二是草品种区域评价测试体系不完整。草品种区域试验是品种审定的基础和主要依据。2008年我国才启动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专项,资金投入与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有区域代表性的试验点数量严重不足,制约着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项目应有作用的发挥,影响着我国草品种审定工作向前推进。
(本版文章由全国畜牧总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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