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投入税收优惠土地优惠能源优惠 云南一号文件锁定农业产业化
日前,云南省委一号文件——《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出台了。5个部分31条一系列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为三迤大地播撒下丰收的希望。
云南省委一号文件中,对于扶持产业化,都有哪些利好政策?
首先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十二五”期间,云南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新增2亿元;建立投入长效机制,国有土地出让纯收入扣除规定的开支项目后,收入的30%和耕地占用税新增部分,重点用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采取补助、贴息、奖励、参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
健全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贷款,“十二五”期间,确定云南省内几家金融机构每年设立200亿元以上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贷款,银行给予利息优惠,省财政给予适当贴息,重点用于农副产品收储、加工、销售和支持龙头企业的技术研发、基地建设等。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农特产品收购资金信贷管理模式,对烟、茶、橡胶、核桃等大宗农特产品实施积极的收购政策。金融部门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加快农业投融资担保公司筹建步伐,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针对种植业、养殖业的商业性保险产品;争取设立云南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健全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鼓励涉农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体债等企业债券。
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税收规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条件的,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鼓励税务部门开展“分税制”试点,对龙头企业集中加工农产品收取的税收,按比例返还原料生产地。
加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加快建立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绿色审批通道。农业龙头企业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对贫困农户带动面广、增收效果好的,给予扶贫贴息贷款扶持。龙头企业当年新增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农业厅按3%—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龙头企业年度直接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农业厅按出口额的1%予以奖励。
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新增用地,用于农产品加工、仓储和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的,其用地指标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农业龙头企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
实行能源优惠政策。实行优惠电价政策,对种植养殖业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执行大工业用电优惠电价;优先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用油、用煤的需求。
张锐张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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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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